袖手旁观:加拿大专利上诉委员会裁定人工智能不能拥有发明人身份
快速阅读: 《JD Supra》消息,加拿大专利上诉委员会裁定AI不能作为发明人,认定专利申请须由人类提交。此裁决与全球趋势一致,强调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
据加拿大专利上诉委员会(PAB)近期裁决,人工智能系统不能被列为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在Thaler案(2025 CACP 8)中,PAB裁定加拿大专利申请号3,137,161不符合专利法要求,原因是该申请将名为“DABUS”的人工智能系统列为两个基础发明的唯一发明人,而非人类。
DABUS由计算机科学家斯蒂芬·塔勒开发,曾在全球多个司法管辖区申请专利,试图挑战并拓宽专利法下“发明人”的定义。2018年,塔勒博士在全球提交了多项专利申请,将DABUS列为唯一的发明人,并自己作为发明人的法律代表。
然而,近年来,美国、英国、欧洲专利局和澳大利亚等多地法院和专利局均拒绝承认人工智能系统可以被列为发明人。PAB此次裁决与全球趋势保持一致,认定根据加拿大专利法,只有人类才能成为发明人。
PAB在裁决中对“发明人”一词进行了全面的法定解释,指出“发明人”通常被理解为指一个人,而非人工智能系统。PAB还引用了《专利法》和《专利规则》中的相关条款,进一步确认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
此外,PAB讨论了《专利法》的宗旨和议会意图,认为专利制度虽旨在鼓励和认可科学技术进步,但对可纳入其范围的内容有局限。例如,创新的医疗治疗方法和通过创新过程产生的动物均不在专利保护范围内。
PAB最终得出结论,161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7(2)款和《专利规则》第54条的要求,这两项规定要求专利申请必须由发明人或发明人的法律代表提交,并需确认发明人身份。
塔勒博士有权向联邦法院上诉PAB的决定,且根据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先例,他可能选择继续推进此事。此次裁决是加拿大知识产权法的重要先例,巩固了当前全球共识,即人工智能不能拥有发明人地位——至少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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