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命令推动无人机、eVTOL 和超音速
快速阅读: 据《JD Supra》称,2025年6月6日,特朗普发布三项行政令,推动美国在无人机、eVTOL和超音速飞行器领域的发展,强化空域安全与产业政策,加速技术商业化。
2025年6月6日,特朗普总统发布三项行政令(EO),旨在确保美国在无人机(无人驾驶航空系统UAS)、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和超音速飞行器的发展与部署方面保持领先地位:
– 第14307号行政令:“释放美国无人机霸权”(简报)
– 第14305号行政令:“恢复美国空域主权”(简报)
– 第13403号行政令:“引领全球超音速飞行”(简报)
行业关键要点及潜在行动方案
这三项行政令指示联邦机构在异常紧迫的时间表上实施一系列大规模的政策与规章制定举措,表明了对加速这些技术在美国经济中商业化和整合的积极而根本性的转变。主要主题包括:
**下一代航空:** 推动已经迅速发展的无人机和eVTOL运营,并振兴超音速飞行。
**公共与国家安全:** 直面潜在威胁,加强商业机会。
**聚焦美国产业政策:** 优先采购美国制造的UAS,保障美国供应链。
**特殊机遇:** 要求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设立eVTOL整合试点计划,并于2025年9月4日前征求部署eVTOL的提案,并在之后180天内至少选定五个提案。
**新规章制定的紧迫时间表:** 要求从2025年7月6日和9月4日起开始就以下问题进行新的规章制定。
**企业亟需参与政策制定并预判影响:** 需要积极倡导以塑造监管结果,并规划利用新市场机会并为新要求做好准备。
常被称为先进空中交通(AAM)技术的无人机和eVTOL已经开始改变城市和区域地区人员和货物的流动。这些行政令不仅影响制造商,也影响正在采用或计划采用这些技术的公司,涵盖从乘客和货运运输及物流、餐厅、医疗和杂货配送、精准农业、公共安全和执法、基础设施检查,以及地方和区域医疗保健和应急响应等行业。这些行政令为企业提供了通过参与公众意见征询制度来塑造监管结果的关键机会。
最紧迫的是,这些行政令指示FAA在7月6日前提出一项规则,以规范超出目视范围的操作(BVLOS),并“尽快”提出另一项规则,限制无人机在固定设施上的飞行,包括关键基础设施;FAA已将这两项拟议规则提交给管理与预算办公室(OMB)进行审查。公司还必须主动评估和规划潜在影响,包括新的运营和市场机会、对供应链和政府合同的影响,以及更新培训计划以优化这些机会并确保持续合规。
我们下面总结了关键的监管和政策举措。
**推动无人机和eVTOL的快速商业化**
“释放美国无人机霸权”和“恢复美国空域主权”两项行政令协同作用,促进这些技术的快速商业化和整合到美国经济中,同时确保它们增强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
**超越目视范围操作(BVLOS):** 到2025年7月6日,FAA须发布一项拟议规则,以规范超出目视范围的操作(BVLOS),并在2026年2月初“适当的情况下”发布最终规则。
**加快第107部分UAS豁免申请流程:** 到2025年10月初,FAA必须部署人工智能(AI)工具以加快申请流程。
**eVTOL整合与试点项目:**
– **UAS整合路线图:** 到2026年2月初,FAA须发布一份将民用UAS纳入国家空域系统(NAS)的路线图。
– **eVTOL整合试点计划:** 要求FAA将该计划作为现有“超越计划”的延伸,以加速安全合法的eVTOL操作。
– **eVTOL试点项目:** FAA必须在2025年9月4日前(可能更早)向地方政府、部落、领土或州政府发出请求,寻求涉及与私人eVTOL运营商协调的eVTOL项目提案。提案需在招标文件发布后90日内提交。一旦达成关于拟议运营的协议,eVTOL运营必须在协议最终确定后的90天内开始。这些试点项目旨在产生信息,供运输部长用于未来监管。
**优先采购美国制造的UAS / 保障美国供应链:**
– 所有机构必须尽可能优先整合在美国制造的UAS。
– 到2025年7月6日,联邦采购安全委员会须发布一份“受关注的外国实体清单”,以识别存在供应链风险的公司。
– 到2025年9月4日:商务部(Commerce)须提出相关法规并开展调查,以确保美国UAS供应链安全。
– 国防部(DOD)须扩大国防创新局的“蓝色UAS清单”,尽可能涵盖所有符合标准的UAS,并优先采购国内制造的UAS。
**推动出口:**
– 到2025年9月4日,商务部(与其它机构协调)必须修改出口管制法规,以允许美国制造的UAS出口至外国合作伙伴。
– 要求国防部、进出口银行、美国国际开发金融公司和贸易与发展署通过激励机制支持UAS出口,如直接贷款、贷款担保及政治风险保险。
**恢复美国空域主权:**
– 联邦工作组成立一个工作组,制定和提出UAS威胁的解决方案,并就执行第14307号行政令的所有行动提供建议。
**保护关键基础设施:**
– 指示FAA“尽快”提交一项拟议规则,根据《FAA扩展、安全和安全法案2016》第2209条的规定,在“可行范围内尽快”最终确定,以限制无人机在固定设施上的飞行,包括关键基础设施(根据42 USC § 5195c(e)定义)。
– 到2025年9月初,美国国土安全部(DHS)和总检察长须就是否将某些区域和设施(例如北部和南部陆地边界、大型机场和军事设施)指定为受控设施提出建议,依据6 USC §124n和10 USC § 130i。
**保障美国空域:**
– 强化执法。总检察长(与FAA协调)必须确保对无人机操作适用的民事和刑事法律得到全面执行。
– 无人机及其信号的检测、跟踪与识别。各机构在符合第四修正案的前提下,应依法行使所有可用的法律权限。
– 到2025年8月5日,FAA须向各机构提供UAS相关识别信息的实时访问权限,用于执行州和联邦法律,并与DHS共同发布指导方针,帮助关键基础设施的私人所有者和运营商使用无人机检测、跟踪和识别技术。
– 提升美国反无人机能力以保护大型集会活动。总检察长、DHS、FAA和联邦通信委员会必须采取某些措施,包括与联合反恐任务小组协调并创建反无人机国家培训中心。
**解除超音速航空的监管限制:**
尽管AAM技术尚处于起步阶段,但超音速飞机已有数十年历史。“引领全球超音速飞行”行政令旨在依托工程进步实现更高的燃油效率和噪音降低,以确立美国在全球“安全、可持续且具备商业可行性”的超音速飞行新时代的领导地位。
**解除运营限制:** FAA必须在2025年12月3日前废除陆地超音速飞行禁令(14 CFR § 91.817),并对第91.818条进行必要修改,并“立即采取步骤”废除第91.819和91.821条(即第二阶段噪音限制)。
**制定噪音认证标准:** 到2026年12月初,FAA必须发布超音速飞机噪音认证的拟议标准,并在2027年6月初前完成该规则。
**国际对接:** 指示FAA(与科技办公室(OSTP)和其他OSTP认为“合适”的机构协商)与国际民航组织(ICAO)和关键外国伙伴进行合作。
注:根据现行联邦法律49 USC § 44715(a)(2),FAA在“咨询”环境保护局后方可制定飞机噪音标准。
**推动研发工作:** 要求OSTP通过国家科学与技术委员会协调研发工作,并与国防部、商务部、交通部及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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