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总统发布行政命令,促进无人驾驶飞机系统和超音速飞行的发展
快速阅读: 《JD Supra》消息,特朗普发布两项行政命令,推动UAS和超音速飞行发展,减少监管负担,促进技术创新与出口。
最近一系列与航空相关的行政命令旨在通过减少监管负担并为无人机系统(UAS)和超音速飞行的新技术制造和使用提供激励措施,以推动美国无人机系统(“UAS”)和超音速飞行的商业发展。
2025年6月6日,特朗普总统发布了两项行政命令,题为《释放美国无人机主导地位》和《在超音速飞行领域引领世界》,旨在加强美国在超音速航空和UAS部署方面的领导地位。这些行政命令要求多个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国防部(“DOD”)、国务院、能源部、国土安全部和商务部、联邦航空管理局(FAA)、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OSTP)、联邦采购安全委员会、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美国国际开发金融公司(DFC)、美国贸易和发展署(TDA)和进出口银行(EXIM)等,加速这些新兴航空技术的生产,并制定相关监管标准。
通过这些措施,政府希望现代化美国航空航天产业,激励创新,并避免对外国技术的依赖。
**立即扩大UAS运营的行动**
行政命令《释放美国无人机主导地位》要求各联邦机构在接下来的六到八个月内采取具体行动,以扩大商用UAS运营,将UAS整合进美国空域系统,并加强美国UAS的生产和出口,如下所述:
交通运输部长通过联邦航空管理局局长行事,必须:
– 发布一项拟议规则,允许UAS用于商业和公共安全目的的常规“超视距操作”(“BVLOS”)(截至2025年7月6日),并在适当的时候发布最终规则(截至2026年2月1日);
– 建立明确的指标来评估BVLOS操作性能和安全性(截至2025年7月6日),并界定BVLOS实施的额外监管障碍和挑战,向OSTP主任提出建议,以指导和解决未来的规则制定或立法行动(截至2025年12月3日);
– 立即探索选项,使从美国空域或美国拥有的海洋设施起飞和降落的UAS无需遵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关于从事国际航行的有人驾驶飞机的要求;
– 发布一份更新的民用UAS整合进国家空域系统的路线图(截至2026年2月1日);
– 充分利用FAA UAS测试范围,以开发、测试和扩展美国无人机技术,特别关注BVLOS操作、自主操作、先进空中交通和其他高级操作;
– 在这些测试范围内,优先生成安全性和性能数据,以指导FAA规则制定,识别监管空白和操作挑战,并支持新兴UAS能力整合进国家空域系统。
交通运输部长通过联邦航空管理局局长行事,必须与OSTP主任协调,在FAA的BEYOND计划下设立电动垂直起降(eVTOL)整合试点计划(eIPP),并具体:
– 发布公开提案请求,向州、地方、部落和领土政府提出(截至2025年9月4日),其中合格方(即与拥有eVTOL飞机开发、制造和运营经验的私营部门实体合作的方)必须在提案发布后90天内提交提案;
– 在2025年12月3日前至少选定五个eVTOL试点项目(计划在任何试点项目协议签订后90天内开始运营),选择标准包括:
– (i) 使用美国原产的eVTOL飞机和技术;
– (ii) 代表经济和地理运营及拟议的公私合作模式;
– (iii) 代表计划运营,如先进空中交通、医疗响应、货物运输和农村接入;
– 并在第一个试点项目投入运营后三年内运行该eIPP,除非出于国家利益需要延长;
– 发布公开提案请求,向州、地方、部落和领土政府提出(截至2025年9月4日),其中合格方(即与拥有eVTOL飞机开发、制造和运营经验的私营部门实体合作的方)必须在提案发布后90天内提交提案;
– 执行eIPP协议,明确项目目标、监管需求、时间表、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机制以及责任,利用所有可用权限支持安全及时的eIPP运营;
– 向OSTP主任提交初步、中期和项目完成报告:在选定试点项目后180天内,提交一份初步实施报告,总结早期规划、跨部门协调以及任何即时的监管或立法挑战;此后每年提交报告,并在项目完成后提交最终报告,评估项目目标和成果,建议将eVTOL运营永久纳入国家空域系统,并提议未来举措以维持美国在eVTOL领域的领导地位;
– 利用eIPP的经验教训,制定有关安全eVTOL运营的法规、倡议和计划,并将此类信息与国防部长、司法部长、国土安全部长以及其他相关机构负责人分享;
– 以及根据需要将eIPP扩展至其他先进航空器。
该行政令还要求所有美国机构优先考虑美国制造的UAS,而非国外制造的UAS。此外:
– 联邦采购安全委员会必须发布一份被列为高风险的外国实体清单,以识别对保护美国无人机供应链完整性和确保美国技术免受不当外国影响和剥削构成供应链风险的公司(截至2025年7月6日)。
– 商务部长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制定规则和进行调查,以确保关键部件仍处于美国控制之下,并且没有国家安全风险(截至2025年9月4日)。
各种机构也被指派推动美国制造的民用UAS的出口和融资;具体而言:
– 商务部长在与国务卿、国防部长和能源部长协调下,必须审查和修订出口管制规定,以加快美国制造的民用UAS向外国合作伙伴的出口(截至2025年9月4日);
– 商务部长必须将美国制造的民用UAS的出口列为优先事项,并协调跨部门举措以扩大市场准入,减少外国贸易壁垒,并促进国际互操作性;
– 商务部长在与国务卿、国防部长和能源部长协调下,必须审查和修订出口管制规定,以加快美国制造的民用UAS向外国合作伙伴的出口(截至2025年9月4日);
– 国防部长、EXIM总裁、DFC首席执行官和TDA主任必须通过以下方式优先并支持美国制造的民用UAS的出口:
– (i) 直接贷款和贷款担保;
– (ii) 股权投资和共同融资;
– (iii) 政治风险保险及信用担保;
– (iv) 技术援助、可行性研究及资助机制;
– (v) 促进市场准入;
– (vi) 任何其他授权的激励机制。
**推动美国超音速航空**
行政命令《在超音速飞行领域引领世界》要求FAA局长和其他机构制定联邦监管标准,以进一步推动超音速航空的发展。为此:
– FAA局长必须废除陆地超音速飞行禁令,并建立一个临时基于噪音的认证标准(截至2025年12月3日),并消除推进超音速航空技术发展的监管障碍;
– FAA局长必须发布一项拟议规则制定通知,以制定超音速飞机噪音认证标准(截至2026年12月6日);
– OSTP主任必须与国防部长、商务部长和交通运输部长、NASA局长及其他相关机构负责人协商,通过国家科学与技术委员会协调超音速研发,以:
– (i) 确定监管发展、商业可行性和超音速飞机整合进国家空域系统的研发、测试和评估(“RDT&E”)需求;
– (ii) 协调联邦资助的RDT&E和联邦测试场地上的行业主导的超音速技术研发;
– (iii) 收集和分享此类RDT&E结果,以指导国内发展和国际参与民用超音速事务;
– OSTP主任必须将这些结果提供给FAA局长,以制定未来的程序、法规和政策,包括与民用超音速飞机认证和噪音及环境标准相关的部分;
– 交通运输部长通过FAA局长行事,并在与OSTP主任协商的情况下,应与国际民航组织接触,寻求在全球范围内就超音速监管方法达成一致;
– 并应FAA局长应寻求与国际超音速飞机运营达成双边航空安全协定。
(以上内容均由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