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平的许可做法:图书馆体验
快速阅读: 据《Kluwer 版权博客》最新报道,报告揭示出版商在数字资源许可中限制图书馆科研活动、惩罚用户行为及影响馆藏建设的做法。建议通过立法确保图书馆获取资源的公平性,引入国际私法保护,并推动《数字知识法案》的制定。
1815年书店内部
本周,COMMUNIA发布了一份关于图书馆获取数字资源许可中不公平做法的新报告(以PDF格式发布)。该报告描述了COMMUNIA按照查塔姆规则组织的会议上,来自欧洲公共和学术图书馆的许可经理发现的一些合同做法。报告还包含了一些在会议前从欧洲学术图书馆财团和个别图书馆获取的许可协议条款。以上信息共同提供了证据,表明出版商经常利用合同自由权损害图书馆和知识传播。
报告详细列举了一系列由于不利许可实践而产生的障碍:过于严格的使用限制阻碍了数字生态系统中的科学研究,包括对文本和数据挖掘(TDM)以及人工智能(AI)的限制;过于宽泛的责任和不合规条款;以及由于拒绝许可或不符合机构需求和特点的许可模式而导致的构建和借阅数字馆藏的障碍。
**限制科学研究的合同做法**
一种长期存在的限制科学研究的合同做法是限制性的人工智能条款:参与者解释说,自2023年以来,出版商明显倾向于禁止图书馆用户将电子书和电子期刊与人工智能系统结合使用。参与者报告称,除了禁止人工智能用途外,出版商变得更加坚决,并开始坚持禁止文本和数据挖掘(TDM)。Ana Lazarova即将发表的一项关于100份许可证的研究也注意到了这一趋势。
限制科学研究的合同做法一般禁止使用人工智能工具会阻止研究人员和图书馆用户的常见用途,例如使用人工智能驱动的浏览器,正如以下条款所示:
– 禁止使用自动化信息技术应用,特别是人工智能应用,分析数据库的技术特性以及检索、分析、修改、丰富、聚合、用于生成文本或其他内容(…);
– 尤其禁止使用集成了或连接了自动化信息技术应用功能,特别是人工智能应用的浏览器。(…)
一般禁止使用人工智能工具会阻止研究人员和图书馆用户的常见用途,例如使用人工智能驱动的浏览器,正如以下条款所示:
许多受限用途受到国家TDM例外的保护,这些例外实施了《DSM指令》第3条。然而,这些合同限制使图书馆用户面临法律不确定性。此外,当许可协议受外国法律管辖时,图书馆及其用户可能无法在其权利受到此类例外保护的情况下主张权利。
尽管《DSM指令》第7(1)条规定了一般情况下合同不得推翻这些例外,但如果《罗马I条例》下没有适用的保护机制,选择法律协议就足以绕过这些例外。
**惩罚图书馆用户行为的合同做法**
当存在这样的合同禁止时,如果出版商怀疑用户试图在其内容上进行TDM或将其与人工智能工具一起使用,出版商可以简单地撤销图书馆对该许可内容的访问权限。一位许可经理解释说,由于访问是通过出版商的平台提供的,出版商在过去曾因单一用户滥用许可材料而切断整个校园对该出版商网站的访问。
惩罚图书馆用户行为的合同做法违反TDM和AI限制可能会使图书馆面临强烈的不合规处罚,正如以下条款所示:
– 如果出版商自行判断认为被许可人违反了本节条款,出版商保留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a)立即终止本协议,且不对被许可人退款或额外补偿;
– (b)拒绝被许可人现有或未来访问任何内容;
– 和/或(c)采取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禁令救济、金钱赔偿、民事或刑事处罚以及其他可用的法律补救措施。
由于出版商强烈施压要求扩大图书馆的责任,图书馆从业人员的脆弱感也在增加。参与者描述说,只要机构采取合理措施防止许可侵权,如要求用户身份验证并告知用户许可条款,机构责任一直受到限制。然而,最近的许可提议使图书馆面临前所未有的用户行为责任要求。因此,过去一年中许多许可谈判因对责任条款的分歧而陷入停滞。一个公开的例子是FinELib财团与美国化学学会(ACS)就2025年财团协议进行的谈判,据报道由于“对责任问题的根本分歧”而未能达成一致。
**影响数字馆藏建设和借阅的合同做法**
此外,报告还显示,几乎完全依靠许可获取数字资源给了出版商巨大的权力,使他们能够拒绝与图书馆合作,并通过不适当的许可模式和任意撤回标题来分割访问权限。
图书馆面临的许可模式之前已有记录,包括将单个标题捆绑在一个单一(通常昂贵)的许可包中,导致学术图书馆只花费预算在少数几个出版商和不需要的标题上;计费许可,其行为类似于附带“自毁”装置,迫使公共图书馆比购买实体书籍更频繁地重新购买相同的标题的许可;以及每名学生一本的许可或“指定”许可,这些许可限制了唯一用户的访问,这对大多数学术图书馆来说是不可负担的,并引发了隐私担忧,因为这可能导致对学生阅读行为的潜在监控。
此外,报告还显示,几乎完全依靠许可获取数字资源给了出版商巨大的权力,使他们能够拒绝与图书馆合作,并通过不适当的许可模式和任意撤回标题来分割访问权限。
出版商保留随时撤回或替换许可内容的权利,通常无需通知。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如法律依据)撤回访问可能是合理的,但随意撤回(如在大学学期开始前撤回课程相关材料或将标题从公共图书馆移除以推广年度阅读活动)则更难接受。
**结论和建议**
图书馆在公平合理的条件下获取数字资源面临重大障碍。几乎完全依靠受合同自由原则约束的许可,加上权利持有人的垄断地位,使出版商能够单方面决定提供给图书馆的访问模型,施加超出其合法权益的材料使用条件,在某些情况下甚至直接拒绝与图书馆合作。
两项措施将在很大程度上有效缓解这种情况,并抵消图书馆相对于出版商议价能力不对等的经济影响:在公平合理的条件下对图书馆进行主动许可或出售数字作品的义务(参见我们的政策论文#21关于许可和拥有数字材料的权利),以及引入国际私法保护,确保研究政策不会因选择法律协议而被绕过(例如,将科学TDM例外视为《罗马I条例》第9条意义上的强制性条款,以废除选择的外国法律,如果它导致研究权益丧失)。
这些问题的理想解决办法应成为综合性法规的一部分,即《数字知识法案》,更全面地解决图书馆和其他知识机构在数字环境下的需求。
这篇文章最初发表在COMMUNIA博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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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均由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