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不侵犯原则是现实的,而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
快速阅读: 据《奥地利经济研究所》最新报道,罗斯巴德认为,非侵略原则虽重要,但仅靠理论无法解决实际问题,需结合社会惯例和事实判断侵略行为。
在《自由的伦理》一书中,默里·罗斯巴德阐述了个人自由、财产权与非侵略原则(即非侵略原则,NAP)之间的联系。罗斯巴德将财产权视为自由的核心要素,这一观点极大地影响了自由主义者对NAP的理解,但人们常常对什么构成侵略行为感到迷茫。正如大卫·戈登所指出的,一些自由主义者甚至主张彻底摒弃NAP,因为它具有“道德上不可接受的含义”。许多自由主义者犯的一个错误是认为理论原则能够为复杂案件提供全面的解答,也就是说,我们只需通过研究NAP就能判断它是否在特定情况下被违反。戈登指出,这种看法忽视了社会惯例和法律规范在解决现实世界纠纷中的功能。
许多自由主义者感到困扰的“道德上不可接受的含义”源于对NAP的理论化,而没有考虑到罗斯巴德捍卫财产权的更大范围的伦理体系。罗斯巴德的自由理论不仅是一本基于假设问题的哲学或学术著作,它也是一种“自由主义法律体系”,旨在作为“我们希望未来能实现的自由主义社会真正成功运作的基础”。因此,罗斯巴德的分析考量了犯罪与侵略的实际情境。他将侵略行为定义为对他人自由的侵害,并且重要的是,他认为自由是自我所有权与私人财产的延伸。他阐释了这些概念间的相互关系:自由理论的关键在于确立私人财产权利,因为每个个体正当的自由行动范围只能通过分析和确立其财产权利来界定。“犯罪”可以被定义并正确分析为对他人合法财产(包括其自身的人身财产)的暴力侵害或侵略。在这个背景下,他将犯罪定义为对财产权的侵犯。因此,罗斯巴德将“侵略性暴力”界定为以下情形:罗斯巴德对NAP的阐释显然涵盖对人身和财产的侵犯。但许多人难以在实际案例中运用这些准则。
第一个实际困难出现在“单纯的威胁”上。罗斯巴德认为直接且明显的入侵威胁等同于实际入侵,因为他认为NAP涉及对他人的身体或财产的侵犯以及剥夺他人行使自我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的自由。侵犯他人自由的行为可能通过恐吓或欺诈来实施,罗斯巴德认为这相当于实际入侵。但这是否意味着每当有人感到(或声称感到)受到“威胁”就等同于入侵?当然不是。根据NAP,在自卫的情况下才能对他人使用暴力,因此我们必须依靠自卫原则来判断一个暴力行为是侵略性的还是防御性的。罗斯巴德坚持主张,“防御性暴力仅可针对实际或直接威胁他人财产的行为,不能针对任何非暴力的‘伤害’,比如对他人的收入或财产价值的影响。”
此外,如罗斯巴德所解释的,在直接威胁入侵的情况下,即使尚未发生身体暴力行为,也可以进行自卫:罗斯巴德并不认为任何“单纯的威胁”等同于“实际入侵”。他着重指出:“必须强调,然而,侵略威胁必须明显、即时且直接;简而言之,它必须体现在明显的行动之中。”这就是许多自由主义者开始感到疑惑的地方。他们想知道我们如何区分“单纯的威胁”和“明显、即时且直接”的威胁。他们认为罗斯巴德的理论在某种程度上不够完善,因为它未能明确分类直接和间接威胁。但任何法律理论都无法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显而易见、即时且直接”——要确定这一点,必须检查事实。这就是为什么现实世界的案件结果不仅依赖于适用的法律原则,还取决于相关事实——关于哪些事实属于相关范畴以及应赋予具体事实多大权重常存争议。
例如,很容易说入侵他人的财产是一种侵略行为,入侵发生在未经同意侵入他人财产时。但在实际案例中,什么算作“侵入”?什么算作“同意”?陌生人未经允许走到某人家门前按门铃是否算作侵入?这是否取决于时间、陌生人的目的,甚至是他的态度?也许如果他刚从一辆看起来像是送货的车里出来,手里好像拿着包裹,我们可以“推定”他有送包裹的意图,但如果他趁夜色潜行,手里拿着武器,我们会对这件事有不同的看法。此外,说在适当情况下可以“推定”同意并不告诉我们哪些情况应该推定同意。单靠非侵略理论无法明确回答这类问题。
戈登在解释时提到这个问题,虽然罗斯巴德认为污染是对财产的入侵,但这一原则本身并不能确定哪些污染活动算作入侵。他讨论了烟的例子:如果你在街上吸烟,你的烟是否会“侵入”你经过的财产从而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一些自由主义者在新冠疫情期间提出了这个论点,认为单纯的呼吸等同于对他人的侵略行为,因此合理地“限制”甚至攻击那些肆意呼出病菌的“新冠傻瓜”是正当的。攻击他们是“自卫”的一种行为,可以拯救奶奶的生命,这是他们的推理方式。沃尔特·布洛克如此描述这一立场:
“那一些无政府主义者那样推理,并不是由于非侵略原则的失败,而是因为他们未能准确把握案件的事实。”戈登解释说,虽然非侵略原则定义了侵略行为,但仅靠定义不足以回答实际问题。正如新冠疫情期间的例子所示,非侵略原则的定义可能是正确的,但在将其应用于事实时却可能完全错误。为了解决真实案例,需要的不仅仅是定义和理论,其中戈登提到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社会惯例:“在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理解。”诉诸惯例问题将有助于解决许多无谓困扰无政府主义者的难题。
为了说明这一点,考虑沃尔特·布洛克提出的例子,在这个例子中他分析性地区分了“单纯的威胁”和“物理暴力的发起”:
尽管在布洛克所描述的情境中的事实,“单纯的威胁”和“物理暴力”之间显然存在分析上的区别,但没有一个合理的人都会怀疑A是一个暴力侵略者。“威胁”和“暴力”之间的区别——虽然在理论上有趣——在布洛克所描述的情境中的事实毫无意义。这确实正是罗斯巴德用来说明某些情况下威胁等同于入侵的例子。在这种情况下,威胁不再是“单纯的威胁”,而是相当于“物理暴力的发起”。正如罗斯巴德所解释的,所谓的权利侵犯,即对财产权的侵犯,就在于侵略行为本身,而在这个案例中就是威胁开枪的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犯罪”是A指向B并威胁要开枪时对另一个人的正当财产及其自身人身财产的“暴力入侵或侵略”。任何合理的人会认为这是“物理暴力的发起”,即使扳机尚未扣动,也可能并未真正造成伤害,例如如果A在有机会开枪前被中断。
“那一些无政府主义者那样推理,并不是由于非侵略原则的失败,而是因为他们未能准确把握案件的事实。”戈登解释说,虽然非侵略原则定义了侵略行为,但仅靠定义不足以回答实际问题。正如新冠疫情期间的例子所示,非侵略原则的定义可能是正确的,但在将其应用于事实时却可能完全错误。为了解决真实案例,需要的不仅仅是定义和理论,其中戈登提到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社会惯例:“在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理解。”诉诸惯例问题将有助于解决许多无谓困扰无政府主义者的难题。
为了说明这一点,考虑沃尔特·布洛克提出的例子,在这个例子中他分析性地区分了“单纯的威胁”和“物理暴力的发起”:
因此,布洛克正确地观察到,“即使A中断了这次遭遇并逃跑了,留下B的钱包完好无损,A依然侵犯了B的权利。”但在分析性地区分“威胁”和“物理暴力的发起”时,布洛克忽略了常识性的事实,即根据他所描述的情境中的事实,威胁本身就构成了物理暴力的发起。尽管他辩称两者都违反了非侵略原则,但重点是基于这些事实,将威胁与暴力发起分开的分析性区别只会混淆而无法澄清。
大多数面对持枪攻击者的人不会有任何困难去判断将其归类为威胁还是攻击。不仅是两者都是侵略行为,而且基于这些事实,在现实世界中“威胁”和“暴力”之间没有真正的区别。“威胁”和“暴力”是等价的,用罗斯巴德的话来说。
“那一些无政府主义者那样推理,并不是由于非侵略原则的失败,而是因为他们未能准确把握案件的事实。”戈登解释说,虽然非侵略原则定义了侵略行为,但仅靠定义不足以回答实际问题。正如新冠疫情期间的例子所示,非侵略原则的定义可能是正确的,但在将其应用于事实时却可能完全错误。为了解决真实案例,需要的不仅仅是定义和理论,其中戈登提到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社会惯例:“在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理解。”诉诸惯例问题将有助于解决许多无谓困扰无政府主义者的难题。
为了说明这一点,考虑沃尔特·布洛克提出的例子,在这个例子中他分析性地区分了“单纯的威胁”和“物理暴力的发起”:
常识和对案件事实的密切关注在解决此类问题上大有帮助。问一个拿枪对着你头并威胁要射杀你的人是否犯下了暴力行为是没有意义的。实际上,困惑的无政府主义者或许会质疑,如果攻击者不知道枪里没有子弹,我们是否应该说直到子弹离开枪膛那一刻才构成暴力行为?但——无政府主义者可能会坚持——如果子弹离开了枪膛但错过了目标,我们是否应该说直到子弹击中目标才构成暴力行为?
依据一般的自卫原则,在这些事实基础上,B不需要等待A扣动扳机就可以采取防御行动。正是通过社会惯例——这一惯例体现在传统英国普通法的法律规范中——我们理解武装抢劫者是暴力侵略者。当然,如果事实不同,情况自然会相应重新评估。这正是为什么解决刑事案件涉及将原则应用于事实的原因。这不仅仅是一个理论争论的问题。
罗斯巴德在其文章《战争罪责》中特别指出这一点,该文章专门讨论中东战争的责任归属,但也包含了可以推及到其他情况的经验教训。罗斯巴德提醒我们,在任何战争中,不能单纯依赖非侵略理论来判定谁是侵略者,谁是在自卫。他批评了“倾向于回避具体冲突的利弊”的倾向,并警告说,“无政府主义者必须认识到仅仅重复终极原则不足以应对现实世界。”同样的观察也适用于非侵略原则应用的其他情境。要确定是否存在以及由谁实施了侵略行为,单纯的理论辩论是不够的,需要对相关事实进行细致而全面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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