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顿特区巡回法院确认拒绝对 AI 生成作品的版权保护
快速阅读: 据《JD Supra》称,2025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裁定,仅由AI创作的作品无法获得版权保护,人类作者身份是必要条件。此裁决凸显知识产权法律在新技术应用中的挑战,鼓励企业在使用AI时采取措施确保人类作者身份,以降低法律风险。
2025年3月18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在瑟勒诉珀尔穆特案中裁定,明确指出仅由人工智能(“AI”)创作的作品无法获得版权保护,并重申人类作者身份是作品获得注册资格的必要条件。
案件背景
计算机科学家史蒂芬·瑟勒创建了一个他称为“创造力机器”的生成式AI系统,该系统能够生成新的视觉艺术作品。瑟勒为其系统创作的一幅名为《天堂之门》的艺术作品申请了版权保护。在版权申请中,瑟勒将创造力机器列为作者,自己为所有者。美国版权局拒绝了他的申请,称版权只能授予人类作者。瑟勒最初向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支持了版权局的决定。地方法院认同人类作者身份是《版权法》的基本要求,并与之前排除非人类实体——包括AI——持有版权的裁决保持一致。
上诉法院裁决
在瑟勒进一步上诉至上诉法院后,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一致支持地方法院的裁决。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强调,人工智能不具备法律人格,也缺乏版权保护所需的人类创造力和意图。法院还否定了即使AI系统自主创作作品也能享有版权的观点。尽管《版权法》未对“作者”一词作出定义,但法院发现该术语只能指代人类。法院指出,《版权法》中的许多条款都将作者定义为人类,而将“机器”定义为人类在创作过程中使用的工具。版权是一种直接归属于作者的财产权;机器无法合法拥有财产所有权,因此不能成为作者。此外,与版权期限(例如作者寿命)、继承、签名、国籍或居住地以及意图相关的规定都以作者为人类为基础。尽管《版权法》确实包含一项雇佣作品的规定,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将公司和政府等非人类实体列为作者,但法院认为这实际上强化了其结论。《版权法》规定这些实体“被视为”作者,这意味着法律语言本质上考虑的是人类,而非这些实体作为作者的实际来源。
结论
随着AI继续塑造创意产业——生产艺术、音乐、文学等——这一裁决突显了传统知识产权法律应用于新技术所面临的挑战。瑟勒案在版权法中确立了AI与知识产权权利交叉领域的一个初步立场。它明确,但或许并不令人意外地,认为仅由AI创作的作品无权获得版权保护。在创作过程中涉及一定程度的人机合作的作品仍有大量中间地带;至于需要多少人类影响才能符合版权保护资格的问题仍然存在争议。
未来展望
今年早些时候,版权局在其报告中提到,使用生成式AI创作的作品的可版权性。在该报告中,版权局讨论了现有法律框架如何适用于AI生成输出中各种类型的人类贡献,包括提示、包含人类创作的表达输入以及修改或安排AI生成的输出。版权局在其报告中提到,现有的法律原则足以应对版权性问题。然而,法律界和政策制定者可能会继续争论是否需要额外的立法措施。
为了企业及创作者从使用生成式AI中获益并最大化其利益,采取积极措施至关重要。可以考虑的策略包括确定生成式AI可能被使用的程度,处理创意合同中生成式AI的使用,并构建确保人类作者身份为核心的合作关系。根据具体情况,这些和其他方法可以帮助保护知识产权并降低因使用生成式AI产生的法律风险。
(以上内容均由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