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omson Reuters v. Ross 案的合理使用辩护失败,生成式 AI 的陪审团仍未定论
快速阅读: 《JD Supra》消息,美法院在AI版权案中首次裁定“公平使用”不适用于非生成式AI。汤森路透胜诉罗斯智能,因其利用AI复制对手内容创建竞争产品。法院认为,即使标题摘要复制案例文本,因编辑选择仍受版权保护。该案对生成式AI影响尚不明朗。
在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的一起人工智能(AI)版权案件中,首次实质性地就“公平使用”辩护作出裁决,该裁决对被告不利,原因是被告利用AI创建了一款竞争性产品。然而,由于该裁决明确将其裁决范围限制在非生成式AI上,尚不清楚法院未来会如何对生成式AI工具应用“公平使用”原则。
**背景:汤森路透诉罗斯智能公司案**
2025年2月11日,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推翻了其2023年的裁决,并批准了汤森路透关于直接版权侵权及“公平使用”的简易判决动议。在汤森路透企业中心有限公司诉罗斯智能公司案中,法院认为Westlaw的标题摘要展现了足够的“创造性火花”,可以被视为“原创”且“可版权”的作品。同时,罗斯利用Westlaw的标题摘要创建竞争性法律工具的行为,不符合美国最高法院在沃霍尔案中设定的“转换性”标准,因此不符合“公平使用”。
罗斯近期请求法院暂停原定于5月的陪审团审判,并希望迅速向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汤森路透指控罗斯通过使用Westlaw的标题摘要和关键编号系统来训练其AI法律搜索工具,直接侵犯了其版权。更具体地说,在被拒绝许可使用Westlaw的法律研究数据库进行AI培训后,罗斯从第三方获得了25,000份“批量备忘录”来训练其AI法律搜索工具。这些备忘录由律师根据第三方指示编写,虽然并非简单复制粘贴,但要求律师使用Westlaw的标题摘要生成问题。
**Westlaw标题摘要和关键编号系统的版权性**
在重新审视汤森路透的直接侵权主张时,法院仔细审查了Westlaw标题摘要和关键编号系统的问题。法院区分了司法意见的版权性和Westlaw标题摘要、关键编号系统以及批量备忘录的版权性。依据已确立的判例法,司法意见的文字不受版权保护。然而,法院发现标题摘要既作为“汇编”又作为单独的作品具有版权性,而关键编号系统作为“汇编”也具有版权性。
**法院的判决逻辑**
Stephanos Bibas法官在解释改变主意的原因时承认,根据《费斯特》案,原创性的门槛“非常低”,关键在于找到“一些最低限度的创造力……某种创造性的火花”。法院认为汤森路透对其标题摘要的“选择和排列”很容易满足“最低限度的创造力”,从而跨越原创性门槛。因此,标题摘要作为“汇编”是可版权的。
接着,法院探讨每个标题摘要作为“单独的、可版权的作品”的版权性,并认识到它们作为单独作品的“原创价值”。法院将法律实践提升为一种艺术形式,将司法意见比作“一块原始大理石”,将律师的编辑判断比作“雕塑家”,后者通过选择切割什么和保留什么来创作雕塑。Bibas法官承认自己之前的观点有误,尤其是当他看到标题摘要文本与案件意见文本之间的重叠程度时。法院强调,即使是逐字摘自意见的标题摘要也被视为“编辑表达”,因为它体现了编辑对意见中重要信息的看法。
对于Westlaw的关键编号系统,法院发现它具有“最少的原创性火花”,但仍可视为可版权的,指出使用机械计算机程序或跟踪普通法课程不足以确定系统是否具有原创性。关键编号系统不需要“新颖”,只需由汤森路透“独立创造”即可被视为原创。
**罗斯的公平使用辩护**
在裁定批量备忘录问题与2,243个Westlaw标题摘要实质性相似后,法院授予汤森路透关于这些受版权保护作品的直接侵权简易判决。随后,法院认为先前案件中关于中间复制的公平使用适用性“不适用”,并简要驳回了罗斯关于无辜侵权、版权滥用和合并的其他辩护,转而处理罗斯的公平使用辩护,并撤销了其2023年对该问题的简易判决否认。
法院评估了“公平使用”考虑的四个因素,并支持汤森路透认为最重要的两个因素: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以及对作品市场的影响。因此,法院得出结论,罗斯的使用不构成公平使用。
**公平使用四因素分析**
1.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
法院查看了罗斯的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以及是否具有转换性。在评估转换性时,法院发现“罗斯的使用不是转换性的,因为它没有‘进一步的目的或不同的特性’与汤森路透的不同’”,因为罗斯使用标题摘要是为了创建一个竞争性的法律研究工具。法院随后认为先前案件中关于中间复制的公平使用适用性“不适用”,因为在那些案件中,中间复制与逆向工程视频游戏相关联。法院指出,这些案件“(1)属于计算机编程复制案例;(2)部分依赖于复制以获取底层思想的需求”。法院进一步指出,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公平使用考量——它们“几乎总是服务于功能目的”——与适用于书面文字的有所不同。在此情况下,法院认为中间复制“更符合沃霍尔案提出的新型框架”。法院审视了罗斯使用的广泛目的和性质,并得出结论:“罗斯利用案头笔记是为了更容易开发一个竞争性的法律研究工具,因此罗斯的使用不是转换性的。”
法院谨慎地澄清,这里的罗斯技术仅涉及非生成式人工智能。
2. **作品的性质**
法院注意到案头笔记和关键编号系统“不太有创意”且“不如小说家或艺术家从零开始创作的作品”。
3. **所用部分的数量和实质性**
法院基于用户接收到的内容是司法意见而非Westlaw案头笔记这一事实,以及“重要的是‘所用部分的数量和实质性,而不是由此对公众可获得的内容的数量和实质性’”这一观点,认定这有利于罗斯。
4. **对潜在市场的影响**
法院注意到影响不仅限于法律研究平台这一明显的市场,还包括其他潜在的衍生市场,特别指出了“用于训练法律人工智能的数据”作为一个例子。法院将本案中的“公共利益”分析与涉及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等软件的案件区分开来,在这些案件中,开发者和用户被允许复制API,因为他们已经习惯于使用它们。尽管承认公众可能有兴趣接触法律,但法院区分了本案,因为司法意见是免费提供的,且“公众无权要求汤森路透解析法律”。最终,法院作出结论:“汤森路透所创造的一切,罗斯都能自行创造或雇佣第三方为其创造,而不侵犯汤森路透的版权。”
**公平使用因素的平衡**
在平衡四个因素后,法院认为最重要的因素有利于汤森路透,并授予汤森路透关于公平使用的简易判决。
**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影响**
汤森路透案件中的各方提出的公平使用论点反映了在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提供商的待决版权侵权案件中提出的许多论点,但法院谨慎地指出这不是一个生成式人工智能案件。很难预测此案会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生何种影响,对此的意见也存在分歧。有人认为罗斯案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有所区别,因为在罗斯案中,一家法律技术供应商复制另一家法律技术供应商的版权材料以创建竞争性的法律技术产品(法院发现这种行为不具转换性,因为它服务于相同的目的并用于创建竞争性替代品)。他们将此与为了创建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而复制训练数据的行为进行对比,认为这种复制的目的是创建工具,而非创建竞争性内容,且工具本身不会与训练数据竞争。
然而,其他人,尤其是在创意界的人士,则认为无论谁创造了输出结果,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最终都会通过促进竞争性作品的创作而取代他们,因此在考虑目的和竞争效果时,应考虑的相关市场不仅仅是销售创意作品的市场,还包括将这些作品授权给他人训练其人工智能的衍生市场。
**主要启示**
法院认为即便案头笔记完全复制了案例文本,仍可受版权法保护,因为它们表达了编辑者关于哪些意见信息重要的想法。决定认为,当用于创建与培训材料相同用途的竞争产品的中间副本时,公平使用不适用。法院发现,与逆向工程电子游戏相关的中间复制案件在此不适用,因为复制计算机代码是不同的(因为它具有功能性),并且在那些案件中,复制是必要的,以便竞争对手能够获取底层思想并进行创新。
该案件仅限于非生成式人工智能,尚不清楚此案对待决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案件有何影响。
(以上内容均由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