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人类作者身份:AI 不是版权法规定的作者
快速阅读: 据《JD Supra》称,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庭近日裁定,由人工智能创作的艺术作品无法获得版权保护,重申版权需人类作者身份。此案涉及史蒂芬·蒂勒的“创造力机器”所作画作,法庭支持版权局的决定,认为《版权法》要求作者为人类。这一裁决强调了版权的人类属性及其相关权利。
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庭维持了地区法院的一项裁决,该裁决确认了美国版权局(CO)拒绝一项由人工智能(AI)创作的艺术作品的版权申请,再次重申版权注册要求人类作者身份。
**塞缪尔·蒂勒诉丽莎·珀尔穆特案件**
案件编号:23-5233
(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2025年3月18日)
(法官米莱特、威尔金斯、罗杰斯)
史蒂芬·蒂勒博士开发了一种名为“创造力机器”的生成型AI系统。这台机器创作了一幅图片,被蒂勒命名为“天堂之门新入口”。蒂勒向版权局提交了艺术品的版权注册申请,将“创造力机器”列为创作者,自己作为版权持有人。版权局拒绝了蒂勒的申请,理由是“此作品并非由人类创作”。蒂勒两次请求重新审议,但版权局因作品缺乏人类作者身份而予以驳回。随后,蒂勒向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维持了版权局的决定。地方法院得出结论:“人类作者身份是版权的核心要求。”
蒂勒提起上诉。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庭再次确认,“创造力机器”不能被视为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作者。1976年《版权法》规定,要获得版权资格,作品必须最初由人类创作。法院强调,《版权法》中的关键条款只有在“作者”被解释为指代人类时才有意义。例如:
– 版权是一项立即归作者所有的人身与财产权利,但AI无法拥有财产,因此无法持有版权。
– 版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但机器没有寿命。
– 版权可以继承,但机器没有配偶或法定继承人。
– 转让版权需要签名,而机器无法提供签名。
– 无论国籍或居住地如何,未发表作品的作者均受保护,但机器没有居住地或国籍。
– 作者有创作意图,但机器缺乏意识且无法形成意图。
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庭综上所述,《版权法》的相关条款表明,人类活动是版权作者身份的必要条件。巡回上诉法庭指出,要求作者为人类并非新规定,引用了多个司法判例,包括第七和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这些上诉法院一致裁定作者必须是人类。
实务提示:只有人类,而非其工具,能够创作可享有版权的艺术作品。自主生成的图像不具版权资格。然而,由人类使用AI创作的作品是否具备版权资格取决于具体情况、AI工具的操作方式以及AI工具在最终作品创作中所起的作用。使用AI辅助创作的作者应咨询律师以判断其作品是否具备版权资格。
【来源】
(以上内容均由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