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布关于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新规定
快速阅读: 据《国家法律评论》称,中国发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规范面部信息处理,要求存储需在设备内,公共场所使用须有警示,处理超10万人信息需备案并及时更新或取消。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
2025年3月21日,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下是该办法适用范围及部分关键要求的概要。
### 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面部信息以识别个人的活动。不过,该办法不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用于研究或算法训练目的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
**面部信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面部特征的生物信息,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信息,但不包括匿名化信息。
**人脸识别技术**指利用面部信息来识别个人身份的个体生物识别技术。
### 具体处理要求
当活动属于办法适用范围时,必须遵守以下具体处理要求:
#### 存储
面部信息应存储在人脸识别设备中,并禁止通过互联网外部传输,除非数据处理者获得数据主体的单独同意或适用法律、法规另有允许。
#### 隐私影响评估(PIA)
数据处理者应在处理数据之前开展隐私影响评估(PIA)。
#### 公共场所
可以在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但前提是数据处理者需证明其对维护公共安全的必要性,并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 限制
若存在其他能达到相同目的或满足同等业务需求的技术,则数据处理者不应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的验证方法。
#### 备案要求
如果数据处理者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处理超过10万人的面部信息,应在达到该人数阈值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及以上网信部门备案。备案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处理者的相关信息、处理面部信息的目的和方式、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以及PIA的复印件。
如备案信息发生重大变化,应在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如果停止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数据处理者应在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消备案,所涉面部信息应依法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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