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AI 输出在美国的版权性:主要发展
快速阅读: 据《JD Supra》最新报道,美国版权局《可版权性报告》强调genAI输出需人类创作才能获版权保护,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支持此立场,拒绝为AI生成作品注册版权。未来,版权局将探讨AI训练和许可等议题。
美国版权局《可版权性报告》及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2025年3月《塞勒诉柏乐蜜》裁决的关键要点
**2025年1月29日**,美国版权局发布了《版权与人工智能,第二部分:可版权性》(简称《可版权性报告》)。这份报告旨在阐明生成式人工智能(genAI)工具的输出在何种情况下以及如何可能根据美国法律获得版权保护。从根本上讲,版权局重申了其一贯立场,即根据美国法律,版权保护需要人类创作,因此许多genAI输出可能不符合版权资格。不过,《可版权性报告》详细阐述了人类与genAI互动的多种方式,这些方式可能会产生可版权的作品。
2025年3月18日,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就在《塞勒诉柏乐蜜》一案中的裁决达成一致意见。法院确认了版权局拒绝为名为“创造力机器”的genAI工具的自主生成图像(标题为“天堂之门”)注册版权的决定,因为根据美国法律,可版权作品必须“由人类创作”。鉴于genAI工具能力快速发展以及企业在工作中越来越多地使用genAI工具,上述进展在美国版权领域显得尤为重要。
### 关键要点
**版权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的一致观点**
根据美国法律,版权保护需要人类创作。几乎没有或完全没有人类创造性参与创建的genAI输出(包括对大多数文本提示的自动响应)是不可受版权保护的。如果生成输出或最终作品过程中有人类创作参与,则genAI输出可能符合版权保护条件,需逐案评估。
**人类编写的提示可能可受版权保护**
如果生成输出或最终作品过程中有人类创作参与,则genAI输出可能符合版权保护条件,需逐案评估。如果足够有创意,人类编写的提示可能是可受版权保护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响应此类提示生成的输出也是可受版权保护的。
**辅助使用与生成使用不同**
辅助使用genAI(即编辑或改进基础的人类创作作品)与生成使用genAI(即最初生成新的表达性输出)不同——辅助使用更可能生成可受版权保护的输出。
**版权局不建议新立法**
版权局不建议制定新立法,以扩大genAI输出(或AI模型架构)在版权法下的保护范围,或单独设立特殊权利保护。
### 实际考虑
鉴于上述情况,将genAI工具和代理集成到工作流程中的企业应被鼓励:
– **制定genAI政策**:在战略性利用genAI的同时不削弱对核心业务资产的保护,同时考虑:
– genAI工具可以在哪些地方部署以生成常规的或可以通过商业秘密、专利、商标和/或合同限制充分保护的输出。
– 哪些内容对企业至关重要,并且在其他知识产权(IP)或合同保护不足的情况下,显著受益于版权保护以对抗第三方。
– **建立记录人类作者贡献的程序**:用于通过genAI协助开发的核心内容,哪些内容对企业至关重要,并且在其他知识产权(IP)或合同保护不足的情况下,显著受益于版权保护以对抗第三方。
– **及时为通过或未通过genAI协助开发的核心内容申请版权登记**:以获得17 USC 410(c)条规定的有效版权法定推定,简化未来核心内容版权执法中的举证责任。
### 《可版权性报告》亮点
《可版权性报告》主要强化了版权局2023年的《AI注册指南》,要求版权保护需要人类创作,并指出,“基于当前普遍可用的[genAI]技术的功能,仅凭提示不足以提供足够的人类控制,使AI系统用户成为输出的作者”。此外,报告还指出,“反复修改提示不会改变这一分析,也无法为主张输出的版权提供充分依据”。
尽管如此,版权局仍保留了可能性,即有一天提示可能“足以控制AI生成输出中的表达元素,反映人类创作”,从而值得版权保护。即便在今天,版权局也未明确genAI输出不可受保护。相反,版权局在报告中重申,版权性认定需具体事实,逐案分析,取决于genAI工具的使用方式。
在此框架下,《可版权性报告》解释了以下四种使用genAI的方式可能产生可受版权保护的输出:
1. **辅助使用AI工具**
当AI仅辅助作者进行创作过程时,其使用不会改变输出的版权性。这类“辅助使用”的例子包括使用genAI检查和纠正拼写和语法错误;检测源代码中的错误;以及去除、降低或增强图像或视频中对象的清晰度。
2. **表达性输入作为提示**
人类创作的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如图像、视频和小说)用作genAI工具提示的一部分。当表达性输入作为提示的一部分时,genAI输出中仍然可感知的人类创作保留版权保护。
3. **genAI输出的汇编**
人类可以通过足够有创意的方式选择或排列AI生成的内容,使得“整体作品构成原创作品”。充分创意的标准“非常低”,“绝大多数作品都能轻松达到标准,只要它们具有某种创意火花”。
4. **修改genAI输出**
如果用户以贡献新创作的方式编辑、改编、增强或修改AI生成的输出,则输出将有权受到保护,前提是人类贡献,而不是“底层AI生成的内容本身”。
### 展望未来
展望未来,除了版权局最近报告中涉及的版权性问题外,预计今年晚些时候还将发布关于版权与AI交叉领域的第三部分报告,该部分将探讨“训练AI模型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法律影响、许可考虑事项以及任何潜在责任的分配”。
### 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塞勒诉柏乐蜜》裁决
2025年3月18日,在《塞勒诉柏乐蜜》案中,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确认了美国版权局拒绝为唯一作者被标识为AI工具“创造力机器”的genAI输出注册版权的决定。具体而言,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裁定,“创造力机器不能成为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公认作者,因为1976年《版权法》要求所有合格的作品首先由人类创作”。
因此,由于创造力机器是一个工具——而不是人类——它无法自主输出可版权的作品,即“原创作者的作品”。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通过详细分析现行《版权法》支持了其裁决,并认为:“《版权法》的许多规定只有在作者是人类时才说得通,因此对《版权法》的最佳解读是版权注册需要人类创作。”
在作出这一裁决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并未就美国宪法是否要求作者为人类才能获得版权保护作出裁定,也没有处理Thaler提出的他因制造和使用“创造力机器”而成为作品作者的主张,因为他放弃了该主张。
无论如何,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解释说,根据雇佣作品规则,即使将AI工具视为他的雇员,Thaler也无权拥有任何东西,因为“《版权法》只保护‘由人类首次创作完成的原创作品’,17 U.S.C. § 102(a),且此类作品必须由人类首先创作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法律下,人类雇员的可版权作品自动被视为由其雇主拥有和创作。但法院的分析表明,如果生成式人工智能代理自主生成原本由人类员工所创建的报告及其他内容,这些输出可能不受版权保护,因此雇主无法拥有任何版权。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澄清说,然而,“人类创作的要求并不禁止对由人工智能制作或协助制作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并引用了版权局的指导意见,指出“是否可以登记与人工智能制作的作品取决于具体情况,特别是AI工具的操作方式及其用于创作最终作品的方式。”
虽然在Thaler案中,“关于人工智能对特定人类作者作品贡献多少的界限划分争议……无关紧要,因为Thaler博士将‘创造力机器’列为作品的唯一作者”——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各行各业日常业务运营中的整合,这种界限划分争议很可能在版权诉讼中成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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