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局巩固对 AI 生成作品可版权性的立场
快速阅读: 《JD Supra》消息,美国版权局发布报告,重申版权需人类作者身份,强调对AI生成内容的控制为关键因素。报告指出,仅用于增强人类表达的AI辅助用途不影响版权保护,但明确人类对输出的足够控制是必要条件。版权局认为现行法律足以应对AI生成作品的版权问题,无需新立法。
今年年初,美国版权局发布了其关于人工智能(AI)报告的第二部分,这部分内容涉及使用生成式AI创作的作品的可版权性。这份新报告在很大程度上与版权局早先的注册决定和指导意见保持一致。版权局提出关于AI输出可保护性的核心问题是:AI工具是否仅仅被用作辅助工具,还是由工具而非人类构思并执行了传统意义上的作者身份要素。版权局进一步阐明了其推理,并就某些情况下即使有AI辅助作品仍可能受保护的情形给出了一些额外指引。然而,它依然维持高门槛的人类作者身份要求,可保护与不可保护作品之间的明确界限仍未界定。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版权局的立场并无法律约束力,法院也可能作出不同判决,但其观点可被视为具有说服力的权威,且版权局决定哪些作品能获版权登记。此外,在相关判例法或立法出台前(这种情况较难发生),版权局是唯一针对此问题提供指引的机构。因此,版权局的立场可能因其对解决AI生成作品版权问题潜在指示的重要性而更显突出。
报告首先重申了版权局长期以来的立场,即版权保护须有人类作者身份。它引用了美国宪法中的版权条款(保障“作者”权利)以及近期的一起地区法院案件,该案件确认版权不延伸至完全由AI生成且没有任何人类参与的材料。报告随后转向了构成作者身份所需的贡献性质的问题。版权局得出结论认为,唯有最终作品包含足够多的人类创作的表达元素,该作品才具备版权性。最终,报告聚焦于控制的概念来确定这一点,并强调仅提供详细建议和方向是不足的,因为它们仅为不受保护的想法。版权局做出一个重要区分,即将AI作为工具辅助人类创作与AI取代人类创造力的情况区别开来。它指出,这种区分更多取决于系统如何被使用,而非其固有特性。版权局得出结论认为,“增强人类表达的辅助用途”不会限制版权保护。
报告提供了工具的例子,如使人物变老或返老还童,或从场景中移除不需要的对象或人群,这些都不会影响版权保护的可用性。报告并未暗示这些AI生成的变化本身会被排除在版权之外,因此似乎无需在申请中放弃它们。报告将此与AI系统做出“表达选择”的情况区分开来,这将需要进一步分析。然而,版权局未能明确解释为何自动填补无用对象占据的空间或确定某人随年龄变化外貌的工具能为其人类用户提供比其他遵循用户指令的AI工具更多的控制力,或者为何此类工具所做的选择不更具“表达性”。
版权性取决于人类贡献的本质 当AI系统确实做出“表达选择”且不仅仅是辅助工具时,报告表示需要进一步分析人类作者身份。报告重点关注三种类型的人类对AI生成输出的贡献:(1)人类提供的指令,指导AI系统生成输出;(2)人类创作的可在AI生成输出中感知到的表达性输入;(3)人类对AI生成输出的修改或排列。
指令提示 虽然版权局提供了后两种人类贡献如何支持作者身份主张的例子,但它得出结论认为,单独的指令提示不足以让用户被视为此类输出的作者(至少以当前的AI工具操作方式)。为了支持其将“控制”视为版权性决定因素的重点,版权局引用了涉及共同作者身份的案例,这些案例关注各方行使的相对控制程度以及主张作者身份所需的控制量。版权局将提示等同于给委托艺术家下达指示,并得出结论认为,像提供详细的建议和方向,但不对这些指示的执行方式施加影响,不足以构成作者身份,因为它们仅为不受保护的想法。然而,报告未能充分说明为何高度详细的提示,至少加上对输出的广泛改进,不能对最终成果产生足够影响。在版权局引用的一个案例中,Creative Non-Violence社区(CCNV)诉Reid案,上诉法院将涉及委托雕塑的案件发回地方法院,以确定委托方CCNV是否也能成为作者,但在作出裁决前案件已和解。虽然上诉法院认识到版权不延伸至想法,但它指出雕塑不仅仅是抽象的想法。它发现雕塑家声称的单独作者身份因地方法院的调查结果受到严重削弱,这些结果显示CCNV是创作雕塑的动力因素,以极其具体的方式构思了这个想法,并指导了雕塑家的努力,确保最终他创作出的是CCNV想要的,而非雕塑家所愿。
利用类似具体细节的详细提示在AI工具中构思想法并通过迭代优化过程指导AI工具达成预期结果的人也可主张自己应被视为作者。然而,版权局未能明确解释为何若AI用户能证明自己对最终成果有足够影响力,就不能被视为监督和指导整个过程。版权局还得出结论认为,提示所指示内容与最终输出之间存在的差距表明缺乏控制力。报告提供了以下示例:版权局指出,尽管输出体现了提示的部分内容(例如,戴眼镜的猫叼着烟斗),但并非全部(例如,高度详细的木质环境),由于未提供相应指令,AI系统填补了空白(例如,猫的品种)。同样,他们声称相同的提示可生成多种不同输出,这也进一步表明缺乏人类控制。
版权局回应对其专注于控制和可预测性的批评,承认输出中存在一些不受控制或随机的元素并不总是否定作者身份。例如,报告讨论了评论者将杰克逊·波洛克的画作或野生动物照片进行类比,即使作者无法控制颜料落在画布上的位置或野生动物何时进入照片框架,这些作品也被认为是可版权的。版权局解释说,在这些例子中,人类作者主要负责执行想法并在最终结果中确定表达元素。即使是变量主题的作品,人类艺术家和摄影师也能控制他们所创造作品的布景、颜色、深度等。他们将此与AI生成的作品区分开来,声称人类并非主要负责由提示产生的最终输出,因此一些随机性并不会消除作者身份。
报告指出,作者必须能够约束或引导源材料的处理过程,关键问题在于人类控制的程度,而非结果的可预测性(这是对他们先前指导的一个有益澄清)。版权局为理论上有一天一个基于提示的系统可能赋予人类对输出的足够控制权以获得版权保护的可能性留下了空间,尽管它几乎没有提供此类工具如何运作的具体指导。版权局确实建议,AI系统的贡献必须仅仅是机械的,用户才能成为输出的作者,引用了涉及共同作者身份的案例。然而,版权局未能明确解释如何区分像CCNV这样的案例,其中承认委托方即使在受雇方的贡献并非机械的情况下也可能是共同作者。有可能版权局对AI有不同的看法,因为共同作者身份不适用。
表达性输入 对于表达性输入,版权局指出,当人类将自己的可版权作品作为提示输入,并且该作品在输出中可感知时,输出中的可感知人类表达将继续受到版权保护。报告提供了一个提交给版权局的作品示例,并指出输入插图中在输出中可感知的元素(例如,面具的轮廓;鼻子、嘴巴和颧骨的位置;茎和玫瑰花蕾的排列;四片叶子的形状和位置)是受保护的。申请人放弃了最终作品中出现的任何“非人类表达”(例如,鼻子、嘴唇和玫瑰花蕾的逼真三维表现以及光线和阴影),版权局将登记限制在“明显可感知的未经改动的人类图画作者身份”,并且这些元素可以从排除在外的非人类表达中分离出来。
逼真的三维鼻子、嘴唇和玫瑰花蕾的形象,以及光影和阴影效果),美国版权局将注册范围限定为“在提交材料中明显可感知且能与主张中排除的非人类表达相分离的人类未改动图画创作权”。 “玫瑰之谜”这一决定并不出乎意料,因为该插图显然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仅保护输出中明显可感知的部分,美国版权局仍然不承认任何计算机生成的元素为可受保护的内容,尽管它承认这种输入不仅限于智力构思,还限定了输出的范围。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与版权局复审委员会支持拒绝注册名为“苏里亚斯特”图像的决定有显著差异。苏里亚斯特是使用一种人工智能风格迁移工具创作的,该工具将一幅风格化图像(梵高的《星夜》)应用于作者的基础照片,并应用了一个人类选择的转移强度值(决定了应施加的风格化程度)。版权局区分了这两种情况,指出与“玫瑰之谜”不同,输出未能清晰展示申请人的版权作品。然而,基础照片的某些元素确实可见于苏里亚斯特图像中。同样不清楚为什么版权局不认为这是一种有助于增强人类表达的辅助用途(如上所述,版权局称这不会削弱版权保护)。
(从左到右)萨尼的原始照片、梵高的《星夜》、“苏里亚斯特” 输出的排列/修改
报告讨论的第三种人类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贡献类型是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修改或排列。在其最早涉及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注册的决定中,美国版权局一直承认,即使人工智能生成的输出本身不受保护,人类对该输出的修改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足够原创以获得版权保护。它还承认,以足够原创的方式选择和排列人工智能生成的材料(或结合可版权作品与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可能导致整个作品受到版权保护(但排除任何人工智能生成的元素)。值得注意的是,原创造性标准是在《费斯特案》中确立的,且相当低——只需一点创造力即可。
报告承认了这些原则,并表示将逐案审查此类情况,如果修改或排列达到了《费斯特案》中最低限度的原创造性标准,则输出——而非单独的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将受到版权保护。
现有法律足以解决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版权相关问题
美国版权局得出结论(与其先前的指导一致),现有法律原则足以解决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版权问题,因此无需新的立法。美国版权局指出,对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提供额外保护——例如特殊权利——的必要性尚未得到证明。为了支持这一结论,它指出,由于版权条款要求人类作者身份,版权法不能作为保护那些不符合人类作者身份要求的作品的基础。针对需要激励创作新作品的意见,版权局持不同意见。它认为,人工智能程序和系统的开发者已经存在显著的现有激励措施,包括机器和软件的专利、版权和商业秘密保护,以及潜在的资金支持。至于人工智能系统用户,版权局指出,使用人工智能创建作品所需的时间和精力远少于大多数由人类创作的作品,而人类享有版权保护以平衡创作这些作品的成本。此外,版权局指出,它不相信额外的激励会促进进步,并对人工智能生成的材料对人类作者的影响表示担忧。
现有法律足以解决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版权相关问题
总结
美国版权局继续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保护采取较为狭窄的立场,并重点关注对输出的控制作为关键因素。仅仅用于增强人类表达的人工智能辅助用途(如去龄化或移除背景对象)被发现不会影响版权保护的可用性。报告承认,在版权作品用作输入的情况下,只要作品在输出中仍可感知,就可受到保护。
许多问题仍然存在,例如版权局如何定义“辅助用途”,以及满足人类作者身份要求所需的足够控制是什么。寻求版权保护的创作者将愈发需要记录人类参与人工智能内容生成的过程。这包括如何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及其如何影响和控制生成输出的文档,还包括关于输出如何被修改、如何选择、排列并与其他元素组合成最终成品的文档。
附注
[1] Cmty. for Creative Non-Violence v. Reid, 846 F.2d 1485 (D.C. Cir.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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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均由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