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顿特区巡回法院确认版权法规需要一定程度的人类作者的决定,为…
快速阅读: 据《JD Supra》最新报道,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裁定版权法要求作品由人类创作,“创造力机器”不能被视为作者。法院认为版权法文本和结构需人类作者,并维持了美国版权局的决定。此案聚焦于生成式人工智能背景下的版权作者身份问题,但未解决涉及美国宪法的相关争议,且限于视觉艺术作品。
版权法是否要求作品必须由人类创作?昨日,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在塞缪尔·蒂勒诉帕尔穆特案中裁定确实如此,并且机器(例如运行生成式人工智能程序的计算机)不能被指定为作品的作者。然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暂时没有进一步说明,将关于使用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其他问题留待日后处理。
计算机科学家史蒂芬·蒂勒博士是一位从事人工智能研究的人士,他在2019年提交了一份版权申请,申请对象是他命名的“天堂之门”的图像。在申请表上,蒂勒将自己列为申请人,同时将他创建并称为“创造力机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列为作者。对于版权如何从机器转移到他作为申请人的过程,蒂勒表示是因为他对机器的所有权导致了这一转移。他后来辩称某种形式的工作委托转让了所有权给他。
美国版权局驳回了注册申请,认为版权法要求人类作者。蒂勒向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予以确认。在地方法院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蒂勒首次提出他是作者,因为他创造了“创造力机器”。然而,由于他在版权局的整个程序中一直声称机器是作者,地方法院认为他已放弃此主张。蒂勒随后向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昨日裁决维持了版权局和地方法院拒绝蒂勒版权注册的决定。在版权作者身份的关键问题上,法院认为《版权法》的文本和结构要求人类作者。《版权法》第201条指出,版权“最初属于作品的作者或作者们”。虽然“作者”一词未作定义,但法院审查了《版权法》中至少七项其他条款,这些条款要求作者进行各种行为或具备特定的心理状态。其中包括依赖作者的生命、提及作者的遗孀或遗孤以及子女、版权转让所需的签名行为及共同作者创作意图等。
然而,法院认为这些要求都不适用于机器“作者”。法院还依赖了版权局长期坚持的拒绝非人类作者注册的政策以及其他第七和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决定,这些决定拒绝了自然、超自然实体或动物拥有版权作者身份的主张。最后,法院认为蒂勒的工作委托转让主张失败,至少因为机器没有签署任何指定作品为工作委托的文件,而且他因未能在版权局提出个人作者身份主张而放弃这一权利。
因此,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确认了以“创造力机器”为作者的作品注册被拒绝。虽然本案是首个在生成式人工智能背景下讨论版权作者身份的案例,但其裁决并不出人意料。如上文简要提到的那样,其他上诉法院在其他场景下也讨论过非人类作者身份的问题,并得出了相同的结论。因此,尽管蒂勒案对于将类似裁决扩展至人工智能创作领域具有重要意义,但要求人类作者并不新奇也不少见。
正如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纳鲁托诉斯莱特案(涉及著名的“猴子自拍照”照片)中所持的观点,法律中有一个强有力的推定,即法律条文是以人为权利主体撰写的,而非动物或机器。《版权法》中众多关于作者生活、行为和意图的文本引用使得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在此处没有推翻这一推定。
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还裁定,它不需要解决当前案件下美国宪法是否要求人类作者的问题。这一问题留给未来的诉讼当事人去应对。此外,蒂勒以最极端的方式主张机器为作者——声称作者仅为“创造力机器”,完全没有人类参与。正如法院在判决后期提到的那样,版权局已至少部分驳回了四份版权申请,原因是作者在创作或编辑作品时使用了人工智能,但也依赖了人类输入和作者身份主张。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明智地决定让这一问题等待未来裁决。
然而,由于这种谨慎,诉讼当事人应认识到蒂勒案的局限性。最后,蒂勒案和其他通过版权局的案件仅涉及人工智能创作的视觉艺术作品。它们不涉及其他创意作品领域,如书面作品或音乐。虽然蒂勒案的主要裁决——即当机器是唯一创作者时不能授予版权保护——肯定会在这些其他领域适用,但由于缺乏争议,这些其他类别作品中人工智能与人类互动的合理范围及其对作者身份的影响更加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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