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阿奎那和主观价值理论
快速阅读: 据《奥地利经济研究所》称,阿奎那的正义理论蕴含实践真理,与现代主观价值理论契合。他强调交换基于双方满意度,公平价格由市场参与者共同效用决定,为现代实践理论提供历史先例。
托马斯·阿奎那是罗马天主教哲学与神学领域中思想深度最深且影响力最大的人物,这一点毋庸置疑。尽管如此,当第一次了解到他与价值主观理论之间的历史联系时,可能会感到有些意外。然而,罗斯巴赫指出,奥地利学派的直接先祖实际上是萨拉曼卡学派,该学派扎根于并深受阿奎那的罗马天主教经院哲学与神学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阿奎那并未专注于法律理论或经济学(当时这些学科尚未独立存在),而是在探讨道德神学与正义理论。在此背景下,商业只是正义的一个附属主题。即便如此,我将证明可以从托马斯主义的正义理论中提取出一些有价值的见解,以帮助理解价值理论的历史。为了便于后续讨论,还需提及的是,第一位奥地利经济学家卡尔·门格尔是一名律师,而非数学家。奥地利学派始终未曾忘记,我们的经济现实的规范性和实证性方面紧密交织在一起,尽管仍然有必要将两者区分开来。规范性学科如伦理学或法学假定了实践理论主张的有效性。实践理论作为关于人类行为的一般理论,因此是经济学与法学之间真正缺失的关键环节。这是我个人的观点,也是我对阿奎那与实践理论关系所有论述的基础。
### 托马斯主义的正义理论与实践理论
阿奎那无疑认识到“正义”涉及某种人类行为。有些人甚至认为,像托马斯主义哲学家马西尼·科雷亚斯所主张的那样,“正义”属于行动的形而上学范畴。法律并非“正义”本身的含义,而是“正义”的一种“定义”(某种意义上是法律的形式),意味着它们为所有相关主体确立某些权利和义务、命令和禁令,因此,它们是人类行为的规则和标准。在正义理论(ius)中,阿奎那将“正义”视为“公正”(iustum)的同义词,并将其定义为“依据某种平等模式对另一个人的适当行为(opus)”。随后,他区分了自然正义和法定正义。在另一处,阿奎那解释说,有些法定法律是通过纯粹逻辑推理直接应用自然法原则的(按逻辑推导的方式),这超出了本文的范围。相反,我想关注的是他对“法定正义”的理解,即自然法留给个人自由决定的调节范围(通过具体化的方式),这是探索的最大领域。
与一些人的预期相反,对于阿奎那来说,当“某人如果收到一定数量的东西就感到满足”(即个体主观偏好的满足)时,显然存在法定正义。换句话说,除了自然法本身之外,确定这种商业交易“公平性”的首要标准是个体主观偏好的满足。这可以分为两类。可以通过私人协议(privatum condictum)获得私人正义,当私人之间签订合同以拥有彼此“适当”和“相称”的东西时,或者通过公共协议(ex condicto publico),当所有人都同意拥有彼此“适当”和“相称”的东西,或者由国王(princeps)命令时。如果我们断言他的契约概念中隐含着实践真理,我认为这并不牵强。他说,如果A认为自己从B那里得到的东西让他满意,而B也认为自己从A那里得到的东西让他满意,那么就存在私人正义。这不仅仅指向主观价值理论,也指向主观偏好的序数性。两者都放弃了一些东西,以换取根据他们个人偏好更主观上更有价值的东西。他们用他们评价较低的东西换取他们评价较高的东西。在放弃某些东西以从较不满意的状况转向较满意的状况的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
### “公平价格”的实践理论方面
在讨论“公平价格”(iustum pretium)时,阿奎那甚至进一步说,按照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说法,本质上“买卖似乎是为了双方的共同利益(communi utilitate)而引入的”,即当一方需要另一方的东西,反之亦然时。不幸的是,但并不意外地,他对供求规律完全视而不见,不仅因为当时尚未发现这一规律,而且因为他试图证明在引用的部分中,高价出售商品违背了“交换正义”(即商业公平)。公平价格的实践要素在于,无论是一般价格还是公平价格,总是由市场参与者共同效用决定的。阿奎那认为,交换“不应给任何一方带来比另一方更大的负担”,因为所提供的物品的数量与其相应的价格之间应该始终存在“比例”(aequalitas,字面意思是“平等”)。对于来自普通法背景的人而言,这或许显得奇怪,在普通法背景下,合同自由无处不在(至少在理论上),法官通常不会干涉合同的内容,即使其中一方显然做了一个“糟糕的交易”。然而,在民法传统中,法官在合同法中考虑“对价不平等”的情况较为常见,特别是在初始条件被单方面修改,使被认为“弱势”的一方承担不成比例的负担时。考虑到这一事实,我们必须区分经济意义上的交换是什么,以及从道德或法律标准看它应当是什么。换句话说,对于阿奎那来说,公平价格不仅与主观偏好有关,也与正义和共同利益有关。但事实是,交换中的“共同效用”主要由各方的主观偏好定义,正如我们上面所见。这是在原型市场思想中找到的重要实践理论先例。
### 结论
这里的重要启示是,阿奎那说当我同意与他人交换我的一些东西以换取他们的某些东西时,我有权获得其他东西,但前提是双方都对交换感到满意,这几乎逐字匹配奥地利学派对市场交换的定义。回到13世纪的思想家身上,发现与现代实践理论相似的见解是非常引人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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