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机器成为创造者时:人工智能与美国版权法的人类创造者要求
快速阅读: 据《JD Supra》最新报道,2025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根据1976年《版权法》,非人类机器不能成为作者。AI生成的作品无法享有版权保护,因现行法律只认可人类作者,且版权需基于作者生命设定期限、有继承人及可转让性。这一裁决影响AI生成内容的权益保障。
2025年3月18日,美国最高法院对斯蒂芬·塞勒(史蒂芬·塞勒)诉希拉·佩尔穆特(谢拉·珀尔穆特)等人一案作出裁决,确认美国法律要求人类作者身份。具体而言,提交给法院的问题是:“根据1976年《版权法》,非人类机器能否成为作者?”塞勒博士是一名人工智能系统领域的计算机科学家。2019年,塞勒博士为他使用自己开发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创想机”(创想机器)创作的艺术作品提交了版权注册申请,并将该作品命名为“通往天堂的新入口”。在版权申请表上,他将作者列为“创想机”,并在申请中注明该作品是“由机器自主创作的二维艺术品”。他个人作为版权主张人列明在申请表上,从而告知版权局该作品是由“创想机”自主创作的。
由于版权局从申请表的明确措辞中确定,该作品并非由人类创作,因此拒绝了塞勒博士的注册申请。塞勒博士请求版权审查委员会重新考虑这一决定。然而,委员会同意了之前的不可注册性裁定。有趣的是,塞勒博士辩称,该作品应可注册,因为它属于职务作品。委员会不同意,因为塞勒博士与“创想机”之间没有合同。
于是,我们进入了由新技术引发的怪异境地,这些技术在过时的法律框架内运作。显然,当《版权法》的制定者写下这部法案时,他们无法想象有一天非人类、机器智能会创作出创意作品。
塞勒博士在版权上诉列车的下一站是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法院同意版权局的观点并再次拒绝注册。但这一次,塞勒博士提出了一个新的论点。他辩称,该作品应受版权保护,因为塞勒博士(一名人类)“提供了指示并指导了他的AI”。但这一论点与其在版权注册申请中的早期声明相矛盾,即该艺术作品是“由机器自主创作的”。
最终,美国最高法院介入此案。最高法院裁定,版权是一种财产权,而该法案的所有权条款基于作者拥有财产的权利。这项权利最初归属于作者。因此,不能拥有财产的实体在法律上不能成为作者。其次,最高法院认为,版权期限基于作者的生命(目前为作者去世后加70年)。由于机器没有生命(有人可能会争论是软件的生命更重要,它可以在云中无限期存在),因此无法为AI生成的作品设定期限。
此外,最高法院认为,《版权法》的继承条款要求有遗孀或其他继承人。机器没有继承人。另外,版权转让需要签名等。最后,最高法院认为,《版权法》仅将机器视为工具,而非作者。
尽管如此,塞勒博士仍辩称,根据该法案的工作制作归属条款,允许雇用创作者被视为“根据法案的作者”。这就是为什么像华特迪士尼动画工作室这样的商业实体可以被法律认定为作者。例如,注册号PA0001871077的电影《冰雪奇缘》的作者被列为“华特迪士尼动画工作室,作为雇佣作者”。然而,最高法院指出,《版权法》中的“被视为”一词允许“原本由人类作者创作的作品的版权和作者保护权依法立即转移给雇用创作者的人”。由于机器创作的作品不能成为作者,因此不存在可转让的版权,也就不存在受让人可以被视为作者的情况。因此,塞勒博士和他的“创想机”都没有版权。
可以预见的是,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复制并公开展示“通往天堂的新入口”而不侵犯任何人的版权。这个看似学术性的问题——根据1976年《版权法》,非人类机器能否成为作者?——似乎并不重要,直到考虑到一些可以由AI生成的作品可能价值惊人。例如,迪士尼的《冰雪奇缘》(2013年)——一部完全由电脑制作的电影——在全球范围内以1.5亿美元的预算获得了12.06亿美元的票房收入。这只是第一部电影的收益,不包括后续影片及其衍生产品。整个《冰雪奇缘》系列据报道总收益已超过140亿美元。这种成功当然得益于迪士尼庞大的生产和分销资产,但本质上,该系列的成功依赖于美国《版权法》对该电影、角色及商品提供的保护。
如果要为AI生成的作品提供版权保护,法律必须改变。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AI生成的艺术、文本、软件代码和建筑作品不太可能获得版权保护。正如最高法院在塞勒意见中引用的那样,“国会拥有宪法赋予的权力和机构能力,能够充分适应由这种新技术必然伴随的利益冲突。”
引用索尼公司诉环球影城案(Sony Corp. of America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464 U.S. 417, 431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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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均由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