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让 AI 生成的作品成为“原创”?
快速阅读: 据《JD Supra》最新报道,近年来,生成式AI产品如ChatGPT、DALL-E等显著提升了内容生产的效率。尽管《版权、设计和专利法》(CDPA)第9(3)条规定计算机生成的作品可享有版权,但英国法院在THJ Systems Ltd诉Sheridan案中指出,作品需体现作者的智力创造。这意味着计算机生成图像的版权归属仍有争议,需具体分析每种情况。
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AI)产品的涌现显著提升了个人、企业及组织利用AI快速且低成本地生产各类内容的能力。这些内容在日益增多的应用场景中生成文学、音乐、图像和艺术作品。ChatGPT、DALL-E、Midjourney、Claude和Grok是逐渐被企业和大众采用的几款知名生成式AI工具,它们在日益增多的应用场景中生成文学、音乐、图像和艺术作品。
从表面上看,《版权、设计和专利法》(CDPA)第9(3)条似乎表明版权应当存在于由计算机生成的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中。事实上,议会记录(汉萨德)表明,1988年通过的《CDPA》的支持者认为“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处理人工智能兴起的版权立法”。因此,立法机关设想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可能由计算机——甚至可以说是‘人工智能’——生成,并明确规定,此类作品的作者身份应归属于负责安排创作工作的人员。在某些具体案例中,究竟谁应被认定为进行了这些‘安排’可能仍存在争议,但原则上,作品是否由计算机生成并不会影响其作者身份的认定。
然而,第9(3)条CDPA的正确法律效力越来越多地受到质疑,尤其是在过去几年中对法律下原创性概念理解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这些问题所处的背景在过去几年里发生了显著变化,这并非完全由于技术进步,而是由于法律方面的因素。在《CDPA》颁布时,直到最近,英国法律中原创性的测试标准是‘技能与劳力’测试,考虑的是作者在创作作品时是否投入了足够的技能、知识、智力劳动、品味或判断。传统规则仅需最低限度的技能和劳力(超过微不足道的程度)。依据这一原创性测试,英国法院历史上能够认定在没有人类作者情况下生成的作品具备原创性。
然而,自2010年欧洲法院在Infopaq案中的裁决以来,这个问题在后续的多个案件中被英国法院讨论,现在上诉法院在其THJ Systems Ltd诉Sheridan案判决中已确认,传统的普通法原创性测试不再适用。通过解读欧盟版权法规,Infopaq案采纳了统一的原创性测试,定义原创作品为‘作者自身的智力创造’。虽然英国(在退出欧盟后)不再受欧盟法院管辖,但在THJ Systems案中,上诉法院将欧盟的原创性测试视为一个已经通过先前应用Infopaq测试的案件在脱欧前纳入英国法律的测试。
正如上诉法院在THJ Systems案中总结的那样,原创性的‘作者自身的智力创造’测试的核心在于‘作者是否能够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表达他们的创造性能力,通过做出自由而富有创意的选择,以赋予作品以其个人印记’。这一测试通常被认为比传统的普通法‘技能与劳力’测试设定了更高的标准。尽管上诉法院强调欧盟测试是一个客观的标准,不是‘艺术价值’的标准,法院也不会试图评估作品的艺术质量,但它仍然高于英国法院之前应用的最小化测试。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力、选择或判断的表现。
在THJ Systems案中,图形作品是由人类开发者直接设计的(而非由人工智能自动生成),上诉法院强调软件的功能无关紧要,至少对艺术作品而言,证明原创性的关键是作品本身。图形输出是否由软件自动生成不应成为决定性因素。用户是否应用了任何笔触或绘制了任何线条(虚拟或实体)也不应成为决定性因素。这似乎违背了议会制定第9(3)条版权法的初衷,即仅仅因为作品是由计算机生成就排除其版权保护。只要能证明人类作者做出了足够的自由创作选择或应用了足够的判断力,使得最终作品体现了他自己的“智力创造力”,这应该足以认定作品具有原创性。
但THJ Systems案的裁决留下了一些重要问题未解决。例如,根据指令“花瓶中的花;自然风格;绿色、红色、黄色”生成的图像。很难认为这种简单的指令构成了创造性的选择,使得最终作品反映了用户的创造性自由选择和判断。然而,鉴于第9(3)条的规定——建议不应仅仅因为作品是计算机生成的就否认其作者身份,或许在这种情况下,作品的作者身份应归属于软件工具的设计者,而创造性的选择和判断可以说是由开发和训练人工智能工具的人员做出的。毕竟,如果没有他们的工作,计算机生成的图像无法被创建。只要图像不是复制用于训练人工智能的图像,或许正是软件开发者的创造性努力应该成为保护最终图像版权的理由?
另一方面,能否认真地认为人工智能图像生成工具可以产生的无限数量的不同图像都是软件开发者的创造性选择和判断的反映?能否说所有这样的作品(只要它们没有被工具使用者充分塑造和个性化)都带有“个人印记”?这似乎是值得怀疑的。英国法院可能更倾向于认为:第9(3)条并不意味着所有计算机生成的作品必然享有版权。仍然需要在每种情况下证明作品具有原创性,即它反映了作者的自由创造力和智力选择和判断——无论作者是软件的用户还是创作者。这将是一项高度事实性的调查,可能取决于人工智能工具的性质、它是如何开发的、它的功能以及人类使用它来生成特定输出的方式。
(以上内容均由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