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输出的可版权性:美国版权局分析人类作者要求
快速阅读: 据《JD Supra》称,美国版权局发布的《版权与人工智能报告》探讨了人工智能在版权领域的挑战。报告指出,人类对AI生成内容的贡献足以构成创作,但需逐案分析。完全由AI生成的作品不可享有版权,但人类创作后经AI修改的作品是可版权的。报告强调,人类创作仍是核心,版权保护与人类创造力相关。未来报告还将关注AI训练、许可及责任分配。
概要:情况: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在版权法背景下提出了独特的挑战。为解决和澄清人工智能与版权交叉领域出现的各种问题,美国版权局(“办公室”)正在发布其《版权与人工智能报告》(“报告”)。报告的第一部分于2024年7月发布,得出结论认为人工智能创造了对联邦法律的需求,以应对数字复制品或“深度伪造”技术生成的人脸或声音。办公室于2025年1月发布了报告的第二部分,并计划在今年稍后发布第三部分。发展:人工智能在版权领域带来了独特的挑战和机遇,利益相关者应密切关注办公室的进一步指导以及与版权和人工智能相关的诉讼发展。办公室建议,其报告的第三部分将重点关注已经大量诉讼的问题: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训练人工智能模型、许可考虑以及任何潜在责任的分配。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的用户常常对其响应输入提示而创建的内容感到惊叹——但这些输出是否可享有版权,尤其是它们是否符合版权法中的人类创作要求,仍然存在重大疑问。2025年1月,办公室发布了其《版权与人工智能报告》的第二部分,涉及由人工智能系统生成的输出的可版权性。办公室得出结论认为,人类对人工智能生成输出的贡献足以构成创作,但必须逐案分析。2022年,办公室审查委员会拒绝了一项申请注册作品,因为该作品完全由人工智能工具生成,因此未能满足人类创作者的要求。次年,审查委员会再次重申人类创作要求,拒绝了对完全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图形小说图像的版权保护。然而,书中由人类撰写的文本及其由人类“选择、协调和安排”的视觉元素被发现满足“人类创作”,并构成了单独的可版权作品。在此基础上,报告的第二部分得出结论,使用人工智能帮助创作作品不一定削弱其可版权性。办公室强调,“现有的法律原则”足以分析当作者使用人工智能作为创作辅助工具时作品的可版权性。这些原则涉及“具体情况”的分析,以确定此类作品是否可版权。重要的是,办公室区分了两种情况:一种是人类作者使用人工智能作为工具创作了具有表现力的作品(这是可版权的),另一种是人工智能作为人类创造力的替代品来创作没有足够人类参与的作品(这是不可版权的)。例如,作者可以使用计算机帮助创建纳入可版权作品中的输出。同样,作者可以使用人工智能帮助创建较大可版权作品的小部分。换句话说,只要人类创作了作品的表现元素,使用人工智能作为工具不会使其丧失可版权性。办公室明确表示,它并未宣布新的针对人工智能的专门框架,而是依赖于已确立的原则,即“版权法仅保护[原创]的人类创作作品”。虽然诉讼将提供更多见解,以评估何时人工智能辅助作品可版权,但办公室的指南对此基本问题具有指导意义:完全由人工智能生成的输出,在响应人类输入或提示时,缺乏人类创作,因此不可版权。参见报告第二部分第18页。从多个人工智能生成的输出中选择同样不足以建立版权性,因为选择单一输出本身不是创造性的行为。参见报告第二部分第21页。由人类创作后经人工智能修改的作品(如手绘插图经人工智能增强或修改)是可版权的,但版权涵盖结果作品中的“可感知的人类表达”。这“也可能涵盖人类创作和人工智能生成材料的选择、协调和排列,即使不延伸到人工智能生成元素本身”。参见报告第二部分第22至24页。涉及由人类对人工智能生成输出进行实质性修改的作品是可版权的,如果人类的修改“以足够创造性的方式选择或排列人工智能生成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符合版权保护的标准”。参见报告第二部分第24页。办公室将发布其关于人工智能和版权的最终报告。即将讨论的主题包括人工智能模型在受版权保护作品上的训练、许可考虑以及任何责任的分配。三个关键要点:人类创作仍然是核心:人类创作是版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人工智能时代,版权保护仍然与人类创造力相关联。虽然人类作者可能借助人工智能工具创作表现性作品,但只有那些具有足够创意的人类输入的作品才符合版权保护条件。仅仅输入提示并不构成对该输出的创作:简单地向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输入提示的一方不能声称对由此产生的输出拥有版权。相同人类输入下输出的变化进一步表明输出的表现元素缺乏人类控制。个案判定:特定人工智能辅助作品中人类贡献是否足以构成创作将逐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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