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生成式 AI 输出侵犯版权
快速阅读: 据《国家法律评论》称,2025年2月1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裁定一名未透露姓名的被告因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AI)生成“奥特曼”形象图片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赔偿30万元人民币。被告运营的AI平台提供LoRA模型训练功能,用户上传“奥特曼”图片进行训练,生成侵权图片。尽管被告声称遵循“避风港”规则,但法院认定其应知用户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预防措施,构成帮助侵权。
2025年2月1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布,一名未透露姓名的被告通过其生成式人工智能(AI)生成图片的行为构成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共同侵权,并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三十万元人民币。使用“奥特曼”形象进行LoRA模型训练,侵权图片由该模型生成。被告经营一个AI平台,提供低秩适应(LoRA)模型,并支持图像生成和在线模型训练等多种功能。在平台首页及“推荐”和“IP作品”栏目下,有与“奥特曼”相关的AI生成图片和LoRA模型,可供申请、下载、发布或分享。“奥特曼”LoRA模型由用户上传“奥特曼”图片,选择平台基础模型并调整参数进行训练。之后,其他用户可以输入提示词,选择基础模型,并叠加“奥特曼”LoRA模型以生成与“奥特曼”角色相似度极高的图片。原告(据推测为圆谷制作公司)指控被告通过使用输入图像训练后在网络上放置侵权图片和模型,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使用生成式AI技术训练“奥特曼”LoRA模型并生成侵权图片,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人民币。被告辩称其AI平台通过调用第三方开源模型代码,根据平台需求集成和部署这些模型,为用户提供生成式AI平台服务。然而,平台不提供训练数据,仅允许用户上传图片来训练模型,这符合平台的“避风港”规则,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一方面,如果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直接实施受版权保护的行为,可能构成直接侵权。但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和用户共同提供了侵权作品,且被告并未直接实施受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行为。另一方面,在本案中,当用户输入侵权图片和其他培训材料并决定是否生成和发布时,被告不一定有义务对用户输入的培训图片和生成产品的传播进行事前审查。只有在其对特定侵权行为有过错时,才构成帮助和教唆侵权。具体而言,综合考虑以下方面:首先,生成式AI服务的性质和盈利模式。开源生态系统是AI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开源模型提供了通用的基础算法。作为直接面向终端用户的应用层服务提供商,被告基于开源模型结合具体应用场景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和改进,提供了直接满足使用需求的解决方案和结果。与开源模型的提供者相比,被告直接参与商业实践并从基于定向生成的内容中获利。从服务类型、业务逻辑和预防成本来看,应充分了解具体应用场景中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此外,被告通过用户缴纳的会员费获得收入,并设立激励措施鼓励用户发布训练模型等。可以认为被告直接从平台提供的创意服务中获利。其次,受版权保护作品的知名度和涉嫌侵权的明显性。“奥特曼”系列作品非常知名。浏览平台首页和特定类别时,有多张侵权图片,LoRA模型的封面或示例图片直接展示侵权图片,属于较为明显的侵权行为。第三,生成式AI可能导致的侵权后果。一般来说,用户使用生成式AI的行为结果不可识别或干预,生成的图片也是随机的。但在本案中,由于使用了“奥特曼”LoRA模型,角色图像的特点可以稳定输出。此时,平台增强了对用户行为结果的可识别性和干预能力。并且由于技术便利性,用户生成和发布的图片和LoRA模型可以被其他用户反复使用。导致侵权后果扩散的趋势已经非常明显,被告应当预见侵权的可能性。最后,是否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侵权。被告在其平台用户服务协议中声明不对用户上传和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查。收到诉讼通知后,采取了屏蔽相关侵权内容并在后台进行知识产权审查等措施,证明其有能力采取但未能采取与侵权发生时技术水平相一致的必要措施防止侵权。综上所述,被告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未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未能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有过错,构成帮助和教唆侵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违规行为无需考虑,因为已确定为版权侵权。
公告全文可在此处查看(仅中文)。
(以上内容均由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