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 Watkin 谈“无人机战争:以 1923 年规则对抗 21 世纪战争”

发布时间:2025年3月5日    来源:szf
Ken Watkin 谈“无人机战争:以 1923 年规则对抗 21 世纪战争”

快速阅读: 《劳火》消息,无人机在国际人道法中的地位模糊,现行法律未能充分适应其普及。虽然军用飞机定义包括无人驾驶飞机,但缺乏明确标准。小型无人机和非国家行为者使用的无人机引发争议,现有规则难以涵盖所有情况。国际法需更新,以规范21世纪的空中和导弹作战。

无人机在国际人道法中的地位如何?这项法律对无人机的普及适应得如何?无人机是飞机还是导弹?不幸的是,关于空中战争的规则在条约法中或习惯国际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

1952年《英国国际法年鉴》第29卷第360页指出,即便在二战期间广泛使用了空中力量,“实际上,在空袭问题上,我们无法依赖过去任何稳固确立的规则——因为空袭是一种新武器,带来了新的问题。”最终,1977年的《附加议定书一》确实制定了关于目标选择的条约规则,包括旨在限制附带平民伤亡和损害的预防措施。该《议定书》没有为空中战争设定任何例外情况。这意味着适用于陆地战争的规定也适用于空中冲突。然而,尽管世界上90%的国家都是该《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但一些具有重要军事意义的国家并未加入。这包括美国,尽管该国似乎将目标选择条款视为反映习惯法律义务。《附加议定书一》未解决诸如飞机的交战状态或非军事飞机的使用等问题,因此这些问题在其他地方也没有得到明确解决。2020年美国空军手册《空天与网络作战法》承认(第55页):“国际法中没有对军用飞机的明确定义。”相反,有一个普遍的规则:“军用飞机包括由一国武装部队的编制单位操作、带有该国军事标志并由武装部队成员指挥的所有飞机。”值得注意的是,军用飞机可以是有人驾驶的也可以是无人驾驶的。此外,“关于军用飞机上的国家标志的国际惯例是为了防止滥用或混淆谁控制着飞机”,尽管“国家实践尚未建立专门军事机组人员的要求。”

不幸的是,这种对航空法的共同理解基于1923年的《海牙空中作战规则》(HRAW)。该草案条约虽未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形式被采纳,但这些规则对专家们认为构成习惯国际法的观点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直到1995年《圣雷莫海上武装冲突适用国际法手册》的发展,才有了对航空器及其机组人员的法律地位或军用航空器行使交战权的实质性国际处理。同样地,2023年的《纽波特海军战争法手册》中也提到了对空中作战的引用。在这两种情况下,这都表明空中行动是海上作战的一部分。全面的非国家解释空中作战法必须等到2009年《HPCR空中和导弹作战适用国际法手册》及其2010年附带的《评论》(以下简称《空中作战手册评论》)的发展。作者参与了这个项目。然而,回顾这些文本以及各国军事手册16年后,由于无人机,包括非国家行为者使用的无人机数量大幅增加,意味着需要更新飞机的分类及其使用方式。《空中作战手册评论》指出,军用飞机的定义“基于通常被认为是反映习惯国际法的HRAW第3条和第14条”(第2段,第46页)。然而,尚不清楚是否有足够的国家一致做法来确认存在这样的习惯规则。《评论》比美国空军手册中所述的更明确地定义了什么构成军用飞机。《评论》第1(x)条规定:“军用飞机是指(i)由一国武装部队操作;(ii)带有该国军事标志;(iii)由武装部队成员指挥;(iv)由受常规武装部队纪律约束的机组人员控制、操作或预先编程的任何飞机。”第17(a)条中的一个看似明确的陈述也反映了这一点:“只有军用飞机,包括UCAV,才有权进行攻击。”手册还明确表示,在第115(b)条中,“无论是否具有欺诈性,在空中或导弹作战行动中,任何时候都不允许使用‘任何飞机’作为攻击手段,除非是军用飞机。”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措辞比《海牙规则》更为狭窄,后者指出,“除交战国军用飞机外,任何飞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敌对行动”(第16条)。不清楚的是,《空中作战手册评论》的规定是否暗示如果使用不符合“军用飞机”标准的飞机进行攻击,则可能构成战争罪。例如,不受“常规武装部队纪律”约束的敌方人员在敌后或占领区操作无人机。查看各国手册,很难得出《空中作战手册评论》反映了关于仅限军用飞机使用的法律情形已达成共识。美国空军手册指出,“军用飞机在作战时不得带有敌方或中立国飞机的标志”(第17页)。然而,对于“作战”一词没有明确说明。此外,手册指出民用飞机可以运载人员或物资,并且除非用于直接参与敌对行动,否则不需要标记为军用飞机(第18页)。缺失的是对广泛持有的观点的提及,即执行战斗支援或战斗勤务支援任务的民用飞机应被视为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空中作战手册评论》中明确的方法可以与美国《国防部战争法手册》相比较,该手册指出可能存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标志是多余的。例如,当除了属于单一国家的飞机外,没有其他飞机飞行时(第14.3.3节注释70)。其他国家的手册也反映出方法缺乏一致性。2004年英国《武装冲突法手册》指出,“只有军用飞机才能攻击军事目标”(第12.34段)。相比之下,2006年澳大利亚《武装冲突法手册》使用了权利归属的语言,指出“只有军用飞机才能行使交战国的权利”(第18.14段)。行使这些权利的例子不仅包括攻击敌人,还包括简单地飞越敌方领土。2001年加拿大《武装冲突法在作战和战术层面》手册指出,“民用飞机和不属于军用飞机的国家飞机(如警察或海关飞机)即使其机组人员或乘客是武装部队成员,也不得参与敌对行动”(第7.04(3)段)。类似地,2016年丹麦《国际法军事手册》广泛指出,“只有军用飞机才能参与敌对行动”(第3.2段)。在加拿大或丹麦手册中,“参与敌对行动”的范围并不清楚。只有通过其标志、指挥类型和应用于其机组人员的纪律体系定义的国家军用飞机才能行使交战权,这是与1920年代对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解释相关联的。那时,法律的重点主要在于合法交战者的身份主要提供给正规部队参与者。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直接参与敌对行动但不符合合法交战者身份的人被视为战争罪犯。这意味着在21世纪,当代的军用飞机定义依赖于本质上是1923年的交战者身份标准。遗憾的是,自那时以来人道主义法律规则已经发生了相当大的演变。

(第24页)不符合战俘条件的战斗员可以被比作间谍,因此不应被视为国际人道法下的战争罪犯。相反,像间谍一样,他们应受拘留国国内法或适用于被占领土的安全犯罪法律的起诉。非合法战斗员的概念自此得到了广泛认可,这可以从美国(此处链接)和英国(此处链接)的武装冲突法手册中看出。这种新的分类参与敌对行动的方式表明,构成背信行为的行径,例如假装平民身份,其范围明显小于非合法战斗员。无论致命性是否通过无人机交付,仅仅作为非合法战斗员作战并不构成国际犯罪。认定可采取的背信行为需要证明意图,并应用诸如远近和因果关系等因素。鉴于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及之后广泛依赖此类非常规战争,采用非合法战斗员的概念意味着国家避免了作为国家、上级或指挥责任的任何国际犯罪。只有当国家指挥或纵容背信行为时,这一问题才会出现。非合法战斗员的概念自此得到了广泛认可,这可以从美国(此处链接)和英国(此处链接)的武装冲突法手册中看出。这种新的分类参与敌对行动的方式表明,构成背信行为的行径,例如假装平民身份,其范围明显小于非合法战斗员。无论致命性是否通过无人机交付,仅仅作为非合法战斗员作战并不构成国际犯罪。将抵抗组织和其他传统上被认为是非法战斗员的团体非刑事化的趋势也反映在1977年《附加议定书一》第44条第3款中。正如所指出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它适用于俄罗斯/乌克兰冲突。然而,《附加议定书》第44条第3款的标准用于评估抵抗人员的战俘身份和间接潜在的背信行为,但并不特别适用于无人机的使用。由“游击队员”或特种部队操作员操作无人机是否意味着公开携带武器?部分原因可能是,传统上,由有组织的抵抗运动或非合法战斗员操作的飞机并不是一个问题。无人机的普及似乎正在改变这一点。随着20世纪的发展,由于采用了伪装技术以及技术进步使得飞机能够超越可视范围运行,对于飞机而言,这种情况变得越来越具有挑战性。现在又增加了无人机的小型化问题。北约将无人机分为三类:III类(超过600公斤)、II类(150至600公斤)和I类(少于150公斤)。I类无人机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小型(少于150公斤)、迷你型(少于15公斤)和微型(少于2公斤)(Molloy,《现代战争中的无人机》,第15页)。很难用现有的标准将微型无人机视为“军用飞机”,尽管《空中作战手册评论》考虑到了便携式甚至自主无人机被纳入无人机定义的可能性(规则1(dd),第54页)。如此小的车辆上的标记除非几乎处于人的手中否则肉眼难以看见。更具挑战性的是发展出模仿鸟类的无人机(如BioFly项目)。当《空中作战手册评论》制定规则时,无人机更容易被看作是传统飞机而不是缩小版的模型飞机或鸟类。现实情况是,不属于战斗员资格的团体成员操作飞机不应被视为违反国际人道法,即使各种手册建议只有国家军事飞机可以参与敌对行动或发动攻击。《空中作战手册评论》确实提到了非合法战斗员,但仅限于机组人员穿着制服的情况,而非那些由他们操作且带有民用标记或无标记的飞机。有趣的是,《评论》指出没有标记的飞机不得进行攻击(段落6,第252页),尽管《附加议定书评论》指出从制服上去除表示军衔、单位、国籍或特殊职能的标志是一种合法的欺骗手段(第1521段,第443页)。考虑到许多大规模生产或改装的无人机可能没有任何标记或对敌方可见的标记,这是另一个需要重新评估空中作战规则的领域。现实情况是,不属于战斗员资格的团体成员操作飞机不应被视为违反国际人道法,即使各种手册建议只有国家军事飞机可以参与敌对行动或发动攻击。《空中作战手册评论》确实提到了非合法战斗员,但仅限于机组人员穿着制服的情况,而非那些由他们操作且带有民用标记或无标记的飞机。《空中作战手册评论》指出,使用无人机假装平民身份并杀伤敌人是背信行为。但在得出这个结论时,它没有涉及《第三公约》和《附加议定书一》中更为宽松的战斗员身份,或者公开携带武器的等效物是什么。正如《评论》所指出的,“在军用飞机上涂上民用标记与战斗员通过穿平民服装假装平民身份有表面相似之处”(第4段,第252页)。现实情况是,不属于战斗员资格的团体成员操作飞机不应被视为违反国际人道法,即使各种手册建议只有国家军事飞机可以参与敌对行动或发动攻击。《空中作战手册评论》确实提到了非合法战斗员,但仅限于机组人员穿着制服的情况,而非那些由他们操作且带有民用标记或无标记的飞机。不清楚为何由非军事人员指挥或不受正规武装部队纪律约束的人(即非合法战斗员)操作的无人机,即便正确标记,也会被视为背信行为。身份标准本身并不能决定是否为欺诈行为。现实情况是,不属于战斗员资格的团体成员操作飞机不应被视为违反国际人道法,即使各种手册建议只有国家军事飞机可以参与敌对行动或发动攻击。《空中作战手册评论》确实提到了非合法战斗员,但仅限于机组人员穿着制服的情况,而非那些由他们操作且带有民用标记或无标记的飞机。此外,正如上述帖子中讨论的那样,与《空中作战手册评论》所述相反,如果无人机主要为了情报收集目的而假装平民身份并在军事单位附近使用,以识别目标、指定目标、监视交战或评估结果以确定是否需要再次攻击,则它们最初看起来不会被视为背信行为(第8段,第252页)。广泛的国家实践表明,依靠隐蔽的民用代理和伪装的军事单位收集信息以促进目标定位的做法与此不同。现实情况是,不属于战斗员资格的团体成员操作飞机不应被视为违反国际人道法,即使各种手册建议只有国家军事飞机可以参与敌对行动或发动攻击。《空中作战手册评论》确实提到了非合法战斗员,但仅限于机组人员穿着制服的情况,而非那些由他们操作且带有民用标记或无标记的飞机。最后,审查构成合法使用无人机的行为时,必须考虑国家在敌对行动期间使用民用(非军事)飞机的做法。这包括1961年猪湾行动期间的美国支持的空军小组、1955年至1974年老挝的“空中美国”飞机的使用(CIA)、冷战时期到本世纪在各种非洲战争中使用的雇佣军飞行的飞机、2003年入侵后保护巴格达车队的黑水私人承包商飞机、9/11后的CIA无人机反恐计划,以及据称在苏丹内战期间由乌克兰“特别服务”操作的无人机。有必要考虑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在非国际武装冲突中使用无人机的规则。《空中作战手册评论》(第101页)指出,由于非国际武装冲突中没有适用的战斗员身份,因此不需要只有军事飞机才能执行攻击。最后,审查构成合法使用无人机的行为时,必须考虑国家在敌对行动期间使用民用(非军事)飞机的做法。这包括1961年猪湾行动期间的美国支持的空军小组、1955年至1974年老挝的“空中美国”飞机的使用(CIA)、冷战时期到本世纪在各种非洲战争中使用的雇佣军飞行的飞机、2003年入侵后保护巴格达车队的黑水私人承包商飞机、9/11后的CIA无人机反恐计划,以及据称在苏丹内战期间由乌克兰“特别服务”操作的无人机。2023年的《纽波特海军战争法手册》指出,任何可供使用的船只或飞机都可以用来对抗敌人,其中包括“在非国际武装冲突期间提供私人安保公司进行空袭服务”。此外,根据条约或习惯规则,平台……不必明显标记或可识别为用于敌对行动(第12.3.1段,第245页)。未提及的是,这些飞机需要采取哪些步骤才不会被视为因假装平民身份而犯下战争罪。这尤其重要,因为尽管强调了大规模常规作战(LSCO),但非国际性质的冲突仍然是主要的敌对形式。

实际上,并非所有的无人机都有标识。Mateusz Piatkowski 在一篇《战争文章》的文章中指出,“某些类型的无人机不带标识的做法应进一步研究,以便根据战场上新武器类型部署可能产生的新解释来审视现有规则,例如游荡弹药或神风无人机。”在将无人机视作潜在导弹时,需要考虑的是在什么情况下它们不应被视为军用飞机。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一次性攻击无人机,它们提供了一种低成本方式,使非国家行为者和代理部队能够以比火箭或迫击炮更高的精度打击数百公里外的目标。这样的力量也可能包括由国家支持的抵抗运动。这些无人机“撞击目标或在目标上方爆炸,因此无法重复使用。”正如Bill Boothby所说,从军事理论角度来看,设计为导航到目标并在目标附近爆炸的武器即为巡航导弹。然而,“Shahed”无人机可以在目标上空盘旋,这可能使其与巡航导弹有所不同。但是,“国际法对这些类型武器的要求并没有不同。”甚至更不像飞机的是FPV无人机,它们被类比成反坦克弹药、迫击炮弹甚至是狙击武器。也许需要探讨的问题是无人机主要是一个武器系统还是一个武器。在这方面,《空中作战导弹手册》指出(第55页):“装备有导弹和炸弹(武器)的军用飞机是一个武器系统,它包括武器、飞机以及任何指挥控制飞机或为其提供数据的系统。”武器系统携带有武器。“一次性”无人机不属于武器系统。尽管这不是对分类挑战的完整回答,但它提供了一种开始区分无人机作为飞机和那些主要用于武器的方法。如果没有这种区分,乌克兰可能会很快拥有数百万架空军飞机,其中很多不符合历史标准的标识。其中一部分可以被不具备合法交战资格的团体部署在敌后和占领区域。技术、战争性质和国际法本身已经超越了过时的合法参与空中作战的概念。结论无人机的扩散给历史上对空中作战期间飞行器分类和监管的传统方法带来了重大挑战。国际人道法的历史解释反映了国家传统上对空中作战期间飞行器使用的垄断。然而,国家支持那些不符合过时交战概念(例如无特权交战者)的群体使用无人机,并且这些群体正在使用“非军事”飞行器来杀伤其对手。它们也被受武装冲突法律约束的非国家群体使用,该法律依赖于平等适用原则。这些群体可能没有合法地位,但作为战争手段并不意味着他们使用无人机自动违法。引发无人机广泛使用的科技革命已经改变了战争。对关键的,也许是破坏性最大的形式之一——空中和导弹作战——的漠视和总体缺乏兴趣应该结束。这是一个需要现代化的法律领域。1923年的规则并不能为规范21世纪的战争提供现实的基础。

(以上内容均由Ai生成)

关键词: 192321Kenwatkin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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