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战引发中立水域法律争议

发布时间:2025年9月18日    来源:szf
无人机战引发中立水域法律争议

快速阅读: 2024至2025年,以色列与伊朗紧张加剧,导弹无人机频现。约旦拦截多起,违犯国际法。群岛国面临类似挑战,UNCLOS未明确自杀式无人机是否享通行权,引发法律争议。

2024年至2025年间,以色列与伊朗之间的紧张局势不断升级,导致大量导弹和无人机穿越区域领空。约旦作为中立(非交战国)国家,拦截了许多进入其领空的此类飞行物。从国际法角度看,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中立国领土不可侵犯的原则:导弹和无人机侵入中立领土,相关国家因此违反了其在中立法律下的义务。但如果类似情况发生在群岛国家呢?交战国能否合法地通过指定的群岛海道飞行无人机或航行无人水面舰艇,以攻击敌方目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规定,“所有船只和飞机”享有群岛海道通行权。即使在武装冲突期间,这一权利也适用于交战国的军舰和军机。然而,UNCLOS并未明确规定致命无人机或无人舰艇是否可以穿过这些海道。《哈佛人道主义政策与冲突研究手册》(HPCR Manual)也没有明令禁止。因此,所谓的“自杀式”无人系统——设计为撞击时爆炸的系统——可能利用中立群岛水域作为其攻击路径的一部分,这形成了一片灰色地带。

群岛海道与法律模糊性

UNCLOS为群岛国家制定了独特的制度,旨在平衡主权与航行自由。第53条和第54条规定,“所有船只和飞机”可行使群岛海道通行权,这是一种不同于无害通过的权利。船只和飞机可以连续快速地通过,无需事先通知或获得许可。

然而,关键在于,UNCLOS将这一权利的受益者限定为“船只”和“飞机”。一次性武器如鱼雷、导弹或游荡弹药未被明确涵盖。条约起草者未曾考虑过自杀式无人机或自杀式无人水面舰艇。这留下了利用空间,使得交战国尝试使用那些模糊武器与平台界限的无人系统。

有人认为,具有导航能力的无人机或无人水面或水下舰艇可能属于“船只”或“飞机”的普通定义范畴。国际海事组织近期的讨论表明,根据自动化水平的不同,无人水面舰艇确实可能被视为船只。相比之下,缺乏返回能力的导弹传统上被视为武器。然而,现代自杀式无人机在外形和导航方面模仿飞机,这引发了国家可能赋予它们“飞机”法律地位,以主张在群岛海道上空飞行的权利的可能性。

中立与无人系统

除了UNCLOS外,中立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约束。中立国家不得允许其领土、水域(领海及适用的群岛水域)或领空被交战国用作作战基地。它们必须防止对其中立性的侵犯,并抵制将领土用于军事优势的努力。

传统上,这一规则适用于进入中立港口的军舰或穿越中立领空的军机。将其扩展到自杀式无人系统是合乎逻辑的:如果此类系统从中立群岛水域发射或通过,前往敌方目标,则实际上已经将中立国家的领土用作战场的一部分。因此,中立法似乎建议群岛国家应禁止自杀式无人机的通行,即便UNCLOS似乎允许。

问题是,中立规则历来与航行自由共存。即使在中立水域内,交战国的军舰也享有通行权,前提是它们在通过时不从事敌对行动。这留下了可能性,即如果自杀式无人机被正式归类为船只或飞机,它们可能会坚持通行权,而中立国家在理论上也有义务授予。

何时无人机是武器,何时又是船只或飞机?

关于国际法如何定义“船只”和“航空器”,许多争论由此展开。不幸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并未提供普遍接受的定义。不同的条约采用不同的标准:航行能力、浮力或功能。各国在无人船分类上也存在差异。对于航空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手册》区分了无人机(UAV)、无人作战航空器(UCAV)和导弹。无人机和无人作战航空器可能被视为航空器,而导弹则被认定为武器。自杀式无人机处于两者之间:设计上可一次性使用,但飞行特性与航空器相似。海上自杀式装置同样面临这一难题:如果它们具备航行能力,应视为船只;一旦编程自毁,则被视为武器。

这一区分至关重要。若自杀式无人机被归类为船只或航空器,群岛国有义务允许其通过。若归类为武器,则不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保护,使用群岛水域通道将构成对中立的侵犯。

走向法律明确

为防止中立水域无意间成为致命无人系统的通道,国际社会必须迅速填补这些法律空白。需要重新解释或补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习惯国际法,以明确区分常规船只和航空器与一次性或自主武器在群岛水域通道权利上的界限。

核心问题十分尖锐:在武装冲突期间,是否应全面禁止无人海上系统穿越群岛水域,无论其分类?或者只禁止那些专门设计用于一次性自杀任务的无人车辆,例如携带燃烧或高爆炸药的车辆?还是仅依据平台是否被合法认定为“船只”或“航空器”来决定通行权?

问题进一步复杂化,一些运营国可能有意保持模糊,声称最大操作灵活性,同时将法律解释的负担转移到中立的群岛国。这种模糊性可能导致中立国陷入两难境地:要么允许通行并被指责为共犯,要么拒绝通行并面临非法干涉航行权的指控。因此,迫切需要明确、无可争议的规则;这些规则应提供法律确定性,保护中立国免受牵连,并维护群岛水域的和平航行。

在差距扩大之前填补

填补这一空白并非易事。修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政治上不可行,习惯法发展缓慢。然而,规则未明本身也是一种不稳定因素。运营国有动机推动群岛水域使用的极限,而中立国则面临在相互矛盾的职责之间做出选择的压力。

一条前进的道路是通过重新解释。中立法已经禁止将中立领土用作战场延伸。如果这一原则得到一致应用,可以作为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行权的限制规则:如果通过群岛水域的对象本身就是武器而非平台,则其移动不受保护。

另一条路径是通过国家实践的功能澄清。就像巡航导弹虽然穿越领空但不被视为“航空器”一样,一次性无人系统无论其法律地位如何,都可明确归类为武器。这不需要重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只需要政治意愿和在国家声明及实践中的一致表达。

两种选择都不完美,但都比当前的空白状态提供了更大的明确性。关键问题不在于标签,而在于确保中立水域不会被利用。

(以上内容均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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