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苏泷张碧晨争执内幕曝光,真相竟是这样
快速阅读: 据《36氪 – 咨询热榜》称,7月上旬,短视频博主@旺仔小乔 宣布举办蒙面演唱会,因缺乏原创歌曲及高票价引发争议。随后,关于《年轮》原唱归属问题,张碧晨与汪苏泷团队展开争论,汪苏泷方声明《年轮》为“双原唱”,并收回版权授权。法律专家表示,“原唱”并非法律概念,关键在于时间优先原则与合同约定。
原唱与原创,哪个更重要?或者两者都不重要,关键在于音乐能否传达原始情感,触动人心。
起初,人们对这场演唱会的争议并不在意,认为这只是一场蒙面演唱会的常规质疑,一次网红歌手的翻车事件。然而,随着事态的发展,这场闹剧逐渐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
如果再给旺仔小乔一次机会,她是否会坚持那句“我发一百遍《年轮》也只会写张碧晨原唱”的言论?这成为了学习“蝴蝶效应”的绝佳案例。
7月上旬,拥有2300万粉丝的短视频博主@旺仔小乔 宣布举办个人演唱会,演出将以不露脸的形式进行,票价从268元至968元不等。由于缺乏原创歌曲、蒙面演出难以保证真唱质量以及高票价等因素,旺仔小乔迅速陷入了舆论争议。特别是当她几年前关于《年轮》的评论被曝光后,事态进一步升级。
当时,旺仔小乔在回应网友时声称,《年轮》由汪苏泷创作,但原唱是张碧晨,并强调“我认定的事不会改”。随后,“旺仔小乔说年轮原唱不是汪苏泷”这一话题登上热搜,阅读量突破亿次,成为当时最热门的话题之一。QQ音乐平台对《年轮》的张碧晨和汪苏泷两个版本的标注进行了多次调整。
7月25日,汪苏泷团队发表声明,称《年轮》为“双原唱”,并宣布收回《年轮》的授权。张碧晨工作室随后回应,指出所有可查证的公开音乐发行记录均显示,张碧晨演唱的《年轮》是首个公开发行并广泛传播的录音版本,在2015年受邀演唱时,从未被告知该歌曲在同期有其他艺人演唱,合同中也未提及多版演唱者的安排。因此,张碧晨是《年轮》的“唯一原唱”。
几天内,各大社交平台的热搜榜上,《年轮》相关话题反复出现。张碧晨和汪苏泷双方工作室的声明,将这一事件推向了高潮。对于广大网民而言,此时又多了一个关注点:“原唱”究竟意味着什么?
为了厘清这一热点事件中的法律细节,我们采访了两位法律从业者,分别是法律博主杜治根和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谢芝华。
**原唱与著作权人,谁更有话语权?**
**《新周刊》:从法律层面来看,“原唱”的定义是什么?**
**杜治根**:原唱并非法律概念。《著作权法》未使用“原唱”一词,仅规定了“表演者”的权利,包括表明身份、保护表演形象、授权使用表演等。实践中,“原唱”指首次公开发表录音或演出的歌手,核心是“时间优先”原则。在《年轮》发行时,张碧晨的版本先在网络上出现,符合“时间优先”原则,满足首次公开发表录音或演出的要求。
**谢芝华**:法律未对“原唱”作出明确定义,也未赋予其独立于著作权人、表演者等身份之外的特殊法律地位。“原唱”歌手对录音制品的表演享有邻接权(表演者权),而非作品的著作权。与“原唱”相关的权利主要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制品权”等。例如,表演者权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录音制作者权则保护首次将表演固定在载体上的主体(《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简而言之,“原唱”身份享有的相关权利须依照《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中关于“表演者权利”“录音制品权利”等条款来确定。
**《新周刊》:从两位歌手的声明来看,他们的真正诉求是什么?在法律上是否合法?**
**杜治根**:张碧晨方主张自己是《年轮》的唯一原唱,汪苏泷方则主张《年轮》为“双原唱”。张碧晨方以“首发时间优先”(2015年6月15日)和“影视唯一使用版本”为依据,主张“唯一原唱”身份。汪苏泷方则以“词曲著作权人”身份主张“双原唱”事实,并收回授权以限制未来的翻唱行为。作为著作权人,汪苏泷有权决定是否授权他人使用作品,包括收回已授予的表演权许可。在双方没有明确合同条款显示歌曲版权被买断的情况下,汪苏泷可以让“原唱”变成“原本可以唱”。时间线显示,此事已过去十年,当时的沟通细节相关人员可能已记不清。从著作权的角度看,无论是各平台的宣发还是双方现阶段公布的材料,共识均为汪苏泷所有。因此,关于是否为“唯一原唱”,在法律上并无太大意义。
**谢芝华**:张碧晨方作为表演者,其权利限于合同约定的表演权以及基于表演产生的录音制作者权,核心诉求是确认“原唱”身份(署名)和维护演唱者权益(享有表演权)。根据张碧晨工作室的声明,张碧晨今后无法公开表演或以其他方式公开播送《年轮》,包括已在QQ音乐、Apple Music等平台上架的作品也可能因此下架。显然,张碧晨方在这场原唱争议中受到了最大影响。相对而言,汪苏泷方的声明强调其作为“著作权人”的身份。著作权人(词曲作者/版权方)拥有作品的全部版权(复制、发行、表演、改编、信息网络传播等),可以自行或许可他人进行改编、翻唱等各类使用,等同于掌握作品的“生杀大权”。
**《新周刊》:“双原唱”理论上是否存在?张碧晨方声称自己是“唯一原唱”,这种说法是否合理?唯一原唱的合法权益具体指哪些?被收回版权后,张碧晨方是否仍享有“永久表演权”?**
**杜治根**:“双原唱”理论上存在。在创作初期,如果明确计划发行多个版本,“双原唱”便可能发生。具体在合同条款中,如果词曲作者与演唱者之间未排除其他版本,或授权范围包含“非独家演唱权”,则“双原唱”合法。特别是在影视音乐领域,为营销效果错开发行不同版本也很常见,但需通过双方之间的合同或声明明确权利归属。换言之,如果在创作阶段即规划双版本,且合同未限制演唱者数量,则“双原唱”理论上成立,那么“唯一原唱”的说法则不成立。
**张碧晨方所主张的“永久表演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只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以及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这两项权利具有永久性。但表演者若想许可他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则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不具有永久性。**
**谢芝华**:“原唱”并非法律概念,因此无法从法律层面上回答是否具备“唯一性”。根据业内“时间优先”的原则,首次公开发行的多个版本均可视为原唱。演唱者享有的表演者权仅针对特定录音制品。若两位歌手分别获得合法授权并独立录制,应强调各自权利的独立性,而非争夺“同一作品原唱”的虚名。所谓的“双原唱”更多是基于市场推广需求或平台操作惯例。
**《新周刊》:汪苏泷方声明收回《年轮》版权,操作流程是什么?**
**杜治根**:音乐作品可通过协议约定许多细节,如授予何种权利、授权期限、授权地域、能否改编、是否为“不可撤销”授权、如何解除合作合同等。收回版权意味着撤销授权或解除合同,相应的责任会约定在双方之间的合同中。
**谢芝华**:若需收回《年轮》版权,汪苏泷方首先需审查许可合同是否到期或是否符合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提前解除情形,然后发出收回声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许可方,并对外公告收回权利,明确自某日起恢复对《年轮》相关权利的独占行使。被许可方应自声明之日起停止对作品的使用、发行、传播等行为,否则构成侵权。
小红书博主@波特录音室 表示自己参与了两个版本《年轮》的制作,证实“两个歌确实是在同时制作的”。此次纷争可能是由于两个歌手及其团队对歌曲的信息了解不同所致。归根结底,这本是一桩小事。你唱我、我唱你,华语乐坛本应和谐共存。许多知名创作歌手如周杰伦、吴青峰、蔡健雅、李荣浩、方大同等,都有大量为他人创作的歌曲。2010年,林俊杰在其概念自选辑《她说》中翻唱了自己为其他女歌手创作的热门歌曲,演绎成“他说”版本。专辑介绍中提到的一句话至今仍不过时:“因为懂得更多的体谅,更成熟的付出,也更能用不同的角度去看待这世界,包容所爱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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