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Watch:全球监管跟踪器 – 德国
快速阅读: 《JD Supra》消息,德国正评估人工智能立法需求,参与国际倡议。目前无专门法规,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将在德国直接适用。新政府承诺推动AI发展,加强监管协调,确保数据保护与人权。相关部门将合作落实法案,讨论指定市场监督机构。
德国评估了人工智能相关立法的需求,并积极参与国际倡议。直接规范人工智能的法律/法规(即“人工智能法规”)目前,除了德国劳动法中与工人委员会相关的少量提及(详见下文)外,德国没有专门针对人工智能的具体法律或法规。
德国预计不会出台自己的全面人工智能立法,因为(与其他所有欧盟成员国一样)欧盟人工智能法案预计将履行这一职能。德国需要制定实施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立法,但尚未这样做。
2024年12月4日,发布了《人工智能市场监督法》(“KIMÜG”)的第一份草案。KIMÜG旨在实施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并很可能由新一届德国联邦政府在2025年下半年通过。
在2021年年中的立法修订中,德国《企业代表法》(《企业代表法》)的三条条款中新增了对人工智能的相关内容(参见《企业代表法》第80(3)条、第90(1)条第3项和第95(2a)条)。这些条款包括,例如,若要在工作场所使用人工智能,工人委员会有权获取信息,并协助工人委员会就引入或使用人工智能咨询专家。德国《企业代表法》中新加入的人工智能相关内容范围较窄,不应实质性影响德国劳动法体系。
**人工智能法规的状态**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在此单独阐述:
人工智能观察:全球监管追踪工具 – 欧盟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在此单独阐述: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第一章和第二章,规定了范围和定义(第一章)以及禁止某些人工智能做法(第二章),自2025年2月2日开始生效(Art.113)。因此,这些规定在德国直接适用。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将于2026年8月2日全面生效。
截至目前,德国没有专门针对人工智能的具体法律或法规,除了上述提到的。
迄今为止,德国尚未制定任何实施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立法。一些关键的实施要求包括:到2025年8月2日建立市场监督机构体系(Art.70(1),(2))、建立人工智能沙盒(Art.57(1))和发展执法框架(Art.99)。
2024年12月,经济事务与气候行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KIMÜG的初步法案草案。然而,由于政府更迭,草案尚未推进,尚不清楚新政府是否会继续推进这项工作。
新一届德国政府承诺大力推动并投资人工智能作为“关键基础设施”。其中一项主要任务将是落实欧盟人工智能法案。根据新成立的数字化与国家现代化部,实施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将“有利于创新”——旨在避免过度官僚化并实现市场监管的协调统一。
此外,联盟还宣布计划评估是否应修订欧洲的人工智能责任框架。新政府也表达了拓展人工智能在各领域应用的意图,包括劳动力市场、公共行政、教育、国防甚至文化。
**影响人工智能的其他法律**
有许多法律虽然不直接寻求规范人工智能,但可能影响德国人工智能的发展与应用。以下是一些关键例子的非详尽列表:
《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简称BGB)
产品责任法(ProdHaftG)
《版权法》(UrhG),尤其是第44b条和第60d条关于文本和数据挖掘的规定
可能影响人工智能开发与使用的知识产权法
**“人工智能”的定义**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第一章,设定了关键定义,自2025年2月起生效。因此,Art.3(1)中“人工智能系统”的定义在德国直接适用,并有望广泛应用。例如,前任德国联邦数据保护专员已采用此定义,用于指导联邦安全机构的数据保护及人工智能相关指南。这两者均不在欧盟人工智能法案涵盖范围内。
**地域范围**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Art.2,界定了该法案的地域适用范围,自2025年2月起生效,因此适用于德国。在德国没有进一步专门针对人工智能的具体法律或法规,除了德国劳动法中与工人委员会相关的少量提及。除此之外,现阶段没有明确的地域适用范围。
**行业范围**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并不局限于特定行业。因此,该法案在德国已经生效的规定适用于所有行业。除了上述讨论的内容之外,目前在德国没有专门针对人工智能的具体法律或法规。因此,现阶段没有进一步的行业范围。
**合规角色**
对于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已经生效的规定,Art.2(1)和Art.3(3-8)中规定的合规角色适用。这些规定适用于整个人工智能价值链,从人工智能系统的提供商和产品制造商到受人工智能系统影响的人员。
**人工智能法规试图解决的核心问题**
如前所述,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第一章和第二章的规定在德国适用。欧盟人工智能法案旨在平衡推广人工智能系统的同时保障健康、安全、基本权利、民主和法治(见Art.1(1))。国家层面的实施措施必须遵循这些原则。
目前,在德国没有额外专门针对人工智能的具体法律或法规,除了德国劳动法中与工人委员会相关的少量提及。
德国独立联邦反歧视专员曾强调人工智能系统带来的歧视风险是核心问题,并呼吁完善法定保护。德国独立数据保护局会议敦促新一届德国政府在人工智能开发中确保一致且强大的数据保护。
歧视和数据保护问题也在2018年国家人工智能战略及其2020年更新中得到解决。在过去的政治讨论中,曾提出制定一部关于员工数据保护的德国国家法律(除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外),该法律将包含专门针对人工智能的内容规定。然而,目前尚不清楚是否会通过此类法律。
2018年的《国家人工智能战略》及其2020年更新版均强调,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必须基于人权和基本权利。它们还指出信息技术与网络安全、产品安全、透明度以及数据的可用性与质量是进一步的关键问题。
2023年人工智能行动计划强调,必须在监管人工智能风险和过度监管之间找到平衡,过度监管可能抑制创新,造成潜在价值未被充分挖掘。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引入了自己的风险分类系统。自2025年2月2日起生效的《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第5条完全禁止某些人工智能实践。例如,用于操控自然人行为或对个人行为进行评估和分类的人工智能系统。目前,除了德国劳动法中涉及工人委员会的少数提及外,德国没有其他直接规范人工智能的额外法律或法规。这些规定并未涉及与人工智能相关的风险分类内容。如上所述,《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第5条所禁止的某些人工智能做法自2025年2月起在德国直接适用。合规义务及不合规的处罚尚未生效。
目前,除了德国劳动法中涉及工人委员会的少数提及外,德国没有其他直接规范人工智能的额外具体法律或法规。
新成立的数字化与国家现代化部将在监管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它将负责推动行政和经济领域的人工智能使用,并与司法部及消费者保护部合作落实《欧盟人工智能法案》。教育部、研究部和航天旅行部(负责制定2023年人工智能行动计划)将在未来参与人工智能监管的发展。正如新成立的联盟宣布计划加强各行业的人工智能发展,预计其他几个部委也将参与相关的监管过程。
如上所述,目前正在进行讨论,以确定哪个机构将在《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下被指定为市场监督机构。根据《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第70(1)条,成员国必须在2025年8月2日前指定至少一个市场监督机构和一个通知机构。前德国政府提出的《人工智能市场监管法》建议,在完全协调的产品监管领域负责市场监督和通知的机构,也应在人工智能法案下承担这些角色。在缺乏现有机制的情况下,联邦网络局将同时承担市场监督和通知职能。
新政府承诺防止“市场监督的碎片化”。尽管提议的市场监督系统将联邦网络局指定为中心机构,但拟议法规将使各类现有市场监督机构承担相应责任。德国各联邦州的监管者也一直在处理人工智能问题,每个联邦州均已发布至少一份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文件。
**执法权力和处罚**
如上所述,除了德国劳动法中涉及工人委员会的少数提及外,德国目前没有具体的法律或法规直接规范人工智能。因此,与人工智能的创建、传播和/或使用相关的执法与处罚将由以下方面管理:(i)《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以及(ii)非人工智能特定法规中的相关违规行为。此处不深入探讨《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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