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工智能与版权发生冲突时:中国法院认定人工智能平台对基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共同版权侵权负责……
快速阅读: 《JD Supra》消息,杭州互联网法院裁定一AI平台因促成版权侵权被判赔偿3万元,二审维持原判。此案明确了AI平台需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以避免促成侵权,强调版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的平衡。
核心要点
杭州互联网法院最近裁定,一家中国人工智能平台因促成版权侵权行为而需承担责任,原因是该平台允许用户创建、应用和分享能够生成高度可识别的“奥特曼”形象变体的模型,从而未能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这一判决被上诉后,杭州中级人民法院近期维持了初审裁决。在初审程序中,尽管法院承认该平台并未直接创作或传播侵权内容,但法院认为该人工智能平台因其未能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构成促成侵权。虽然法院在此案中驳回了该人工智能平台的“避风港”辩护,但也重申,在没有证据表明该技术使用了作品的原创元素并影响其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版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由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图像理论上可以适用合理使用的辩护。在二审判决中,法院主要通过讨论技术中立性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性质,反驳了上诉人提出的该人工智能平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由于该人工智能平台的商业模式本身并未意图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或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并且《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补充保护法,不应在《著作权法》已认定侵权的情况下重复评估侵权行为,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不正当竞争主张。这一程序(包括一审和上诉)是中国法院首次明确评估人工智能平台是否可能因生成的输出内容而承担版权侵权责任的案件之一。
2024年9月2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了一项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AI)与版权法交叉领域的重要新判决,并于2025年2月10日向公众公布了该案的法院评论。法院发现,一家未具名的中国人工智能平台通过促进生成与受版权保护的“奥特曼”角色高度相似的图像以获取商业利益,构成了促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版权侵权。因此,该人工智能平台被命令停止这些侵权活动,并向版权持有人支付人民币3万元(约合4200美元)的赔偿金及相关费用。案件被上诉后,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维持了初审裁决,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案件的事实背景
本案中的被告方,即未具名的人工智能平台,运营着一个提供低秩适应(LoRA)模型的人工智能平台,使用户能够生成图像并进行在线模型训练。该平台特别展示了与“奥特曼”相关的AI生成图像及LoRA模型,“奥特曼”是一个著名的日本科幻媒体品牌。奥特曼LoRA模型在人工智能平台的首页上被推荐,具体列在“推荐”和“知识产权作品”下,并允许用户应用、下载、发布或分享模型内容。这反过来也允许其他用户通过输入提示、选择基础模型并叠加预制作的奥特曼LoRA模型生成高度类似著名奥特曼形象的图片。
各方的论点
各方的论点可以概括如下。
原告实质上认为,该人工智能平台侵犯了其对奥特曼角色的版权(尤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通过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创建和分发侵权的奥特曼LoRA模型和图像,从事了不正当竞争,要求禁令和人民币30万元(约42000美元)的赔偿。在初审判决认为该人工智能平台构成促成版权侵权但驳回了不正当竞争主张,并仅判给人民币3万元(约4200美元)的赔偿及相关费用后,原告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此,该人工智能平台实质上辩称,它只是作为一个网络服务提供商行事,其人工智能平台仅整合了第三方上传的开源模型,而未提供训练数据、提示或原始图像,依赖平台用户上传材料进行训练,因此符合“避风港”豁免条件,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一审判决
法院首先分析了版权侵权指控。至于直接版权侵权,法院认为,虽然如果人工智能平台直接从事版权持有人保留的行为(例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下的行为),理论上可以承担直接版权侵权责任,但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该平台是涉嫌侵权内容的直接提供者,也没有直接从事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从而排除了直接版权侵权。
转向促成版权侵权,法院详细考虑了多个因素:
人工智能服务的本质
法院指出,作为商业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商的被告,直接修改开源模型以供特定应用,为盈利生成人工智能内容,并通过会员费和激励获利。因此,它应该充分了解特定应用场景中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
奥特曼的知名度和侵权性质的明显性
法院认为,奥特曼系列是一个广受认可的受知识产权保护的角色,使得侵权容易识别。该平台在其首页推荐和分类中积极展示侵权图像,意味着未经授权的奥特曼内容的存在显而易见,应予以处理。
与正常人工智能生成场景不同的是,使用模型生成侵权奥特曼图像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法院认为这是重要因素之一,该平台的人工智能技术通过使用LoRA模型有可能生成高度准确的奥特曼复制品。与一般随机且不可预测的标准人工智能生成图像不同,特定LoRA模型的叠加允许一致地再现奥特曼的原始视觉特征。法院发现,提供这种技术水平的精确性和输出稳定性增加了平台监督用户生成内容的责任。换句话说,人工智能平台本应预见在其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期间可能发生版权侵权。
人工智能平台的盈利模式
人工智能平台通过用户充值会员和积分获利,并设置了奖励措施以鼓励用户发布训练模型、共享链接和邀请朋友。法院认为,被告直接从人工智能平台提供的创意服务中经济获益。
人工智能平台的被动态度
法院还注意到,该人工智能平台采取了被动而非主动的措施来防止明显的版权侵权。在平台用户服务协议中,人工智能平台表示不会审查用户上传和发布的内容,证据并未清楚显示该人工智能平台在其网站上有相对明显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尽管平台随后封锁了一些侵权内容并引入了背景知识产权审查,但这些行动仅在案件已经提交法院后才发生。法院认定,被告有能力更早采取预防措施,却未采取。
基于上述因素,法院认为该人工智能平台无法享受“避风港”豁免。法院得出结论,该人工智能平台本应意识到其用户的版权侵权行为,但未能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表现出缺乏合理的注意义务,从而协助侵权。法院还认为,没有必要进一步考虑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因为它已经得出结论,该人工智能平台已经违反了《著作权法》。
因此,法院命令该人工智能平台停止侵权行为,并向版权持有人支付人民币3万元(约合4200美元)的赔偿金及相关费用。法院命令删除案件中涉及的侵权图像和LoRA模型。此外,法院裁定被告无需删除所有用户上传的内容,只需删除直接侵犯原告权利的材料,并拒绝了原告更广泛的数据删除请求。
有趣的是,法院还指出,在没有证据表明该技术使用了作品的原创元素并影响其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由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图像理论上可以适用公平使用辩护。
二审判决
法院主要通过讨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价值和技术中立性的概念,反驳了原告在初审中提出的该人工智能平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
人工智能平台上看似相似的图片
原告在初审程序中声称,被告通过在人工智能平台上培训、生成和发布上述内容,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引用了18幅图像和模型,认为它们与奥特曼作品形象有几分相似。对此,法院认为,原告的主张基于权利持有人根据奥特曼系列作品享有的版权,仍应在《著作权法》下进行评估。作为补充保护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应在《著作权法》已认定侵权的情况下重复评估侵权。
人工智能服务的本质:权利人还主张,AI平台针对超人进行的生成与发布活动构成不正当竞争。然而,法院认为,只有在特定用户使用与超人相关的特定图形和文字材料时,AI平台才会生成相关作品或模型。因此,法院不认为这些服务属于针对性训练。此外,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AI平台存在主观恶意,通过AI平台获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在评估AI平台行为时,法院考量了其应尽的责任范围,要求平台通过制定合理使用规则、用户指引及有效监控机制等必要手段,及时发现并移除可能侵权的内容,以防止非法内容的生成与传播。在本案中,法院认为AI平台在案件提交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减少潜在责任,表明其积极应对潜在问题,这表明其商业模式无意扰乱市场秩序或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鉴于被告并无主观恶意,客观上未实施获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并采取了积极的防控措施,且未扰乱市场秩序,二审法院裁定,除一审已认定的间接版权侵权外,AI平台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些裁决是法院首次明确评估AI平台能否因生成内容构成版权侵权的案例之一,因此具有里程碑意义。本案强调了关于AI生成内容的法律环境正在演变,并可能表明中国法院可能会普遍认为,即便AI平台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如直接传播或直接制作侵权作品),也需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履行谨慎职责,以避免促成版权侵权。具体而言,考虑到信息传播的高效性,中国法院似乎倾向于提高对“明知或应知”非法活动的AI平台的注意义务标准。然而,其注意义务应根据其信息管理能力动态且比例地调整。正如二审法院所强调的,平台的过错判定应限于适用“避风港”豁免和“红旗”原则等相关规定,但需要平衡版权保护与AI技术创新发展的关系。实际上,本案中的原告也在广东省对另一家AI平台提起民事诉讼,指控其生成涉嫌侵权的内容(案号:(2024)粤0192民初113号),法院同样对该AI平台施加了类似被告的责任义务,包括要求其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提醒用户潜在的版权侵权风险、显著标注/水印AI生成内容等。
简而言之,本案进一步表明,AI平台应在技术中立与侵权责任间寻求平衡,既不过度制约技术发展,也不纵容侵权行为,以履行其注意义务为底线。此外,本案还激发了对AI生成内容侵权责任的分类和层级划分的关注。在本案中,涉及侵权AI生成内容的相关方包括AI工具开发者、AI服务平台提供商、训练数据提供者以及AI平台用户。然而,法院并未明确评论AI平台与其他相关方之间的侵权责任划分。事实上,根据AI技术架构、平台服务模式、源数据特征以及用户使用方式的不同,AI生成内容的原创性比例和来源各不相同,AI的具体应用场景也可能不断变化。例如,当用户深度参与内容生成时,不应假设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用户所有,同时又追究AI平台对大部分AI生成内容的侵权责任。此外,本案尚未涉及商业大规模使用AI工具生成侵犯他人版权内容的问题。如果是在商业大规模使用的背景下,AI生成内容的侵权责任划分可能导致不同结果。
最后,本案反映了中国法院在全球范围内解决突破性知识产权纠纷的趋势。迄今为止,特别是互联网法院在处理互联网相关纠纷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塑造了治理人工智能和其他在线创新的法律框架。我们将继续关注这些发展,并及时为您更新。
(以上内容均由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