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拟将航空自卫队扩编为太空部队

日本拟将航空自卫队扩编为太空部队

快速阅读: 消息人士透露,日本计划将航空自卫队更名为“航空与宇宙自卫队”,并推动《日美安保条约》适用于外空攻击场景。但由于外空不具主权属性,该解释面临法理挑战,或加剧外空军事化风险。

日本近期在太空安全领域采取一系列举措,引发对其条约义务的深入探讨。长期以来,日本将《外层空间条约》中“和平利用”外空理解为“非军事化”,但早在十七年前已调整为“非侵略性使用”。今年8月,日本防卫省正式提出将航空自卫队更名为“航空与宇宙自卫队”,标志着其太空防务姿态的明显转变。

与此同时,日本正加强与美国的双边安全协作。2023年,两国在联合声明中指出,“针对、源自或发生于外空的攻击对同盟安全构成明确挑战”,并强调“在特定情况下,此类攻击可能触发《日美安保条约》第五条”。该表述直接援引了北约2021年的类似声明。然而,《日美安保条约》第五条明确规定,仅当“在日本管辖领土内”遭受武装攻击时,方可启动集体自卫权。由于《外层空间条约》第二条明确禁止国家对外空及天体主张主权,外空并不存在所谓“日本管辖领土”,因此上述立场在法理上面临解释难题。

有观点认为,若攻击对象为日本所属航天器,或可视为武装攻击。但国际法院在“石油平台案”中的判例虽承认对船舶的攻击可能构成武装攻击,却未将其等同于对“领土”的攻击。而《日美安保条约》中的“领土”概念并无特殊定义,应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一条作通常解释,难以涵盖在外空运行的航天器。

当前外空尚无专门的战争法规则,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来自美、法等国军事手册及《奥斯陆手册》《麦吉尔手册》等学术文件。专家提醒,在拓展同盟防御至外空的同时,需警惕过度宣示防卫范围可能带来的法律与战略风险。

近日,有关将空间物体视为“领土”的法律解释引发国际关注。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条约术语应依其通常含义解释。尽管该公约不溯及既往适用于早已生效的《日美安保条约》,但国际法院视条约解释规则为习惯国际法,可突破非溯及力限制。“领土”通常指陆地、水域及领空,不包括外层空间。

依据《外层空间条约》第8条及《登记公约》,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拥有管辖与控制权,但此权利并不构成对外空的领土主张。若将空间物体等同于领土,则国际空间站将成为参与国共有领土,而各国从未作此主张。若为适用安保条约而将空间物体视为领土,此类解释易被视作变相的国家对外空占有,违反《外层空间条约》禁止国家据为己有的原则。

目前,设置月面“安全区”等行为虽受《阿尔忒弥斯协定》规范,要求提前通报并协调以避免有害干扰,但本身不构成主权主张,前提是不妨碍他国探索与利用外空。

值得注意的是,类似问题不仅限于日美同盟。2024年,美韩已宣布将《美韩共同防御条约》适用范围扩展至外空,称“来自、针对或发生在外空的攻击在特定情况下可触发集体自卫权”。然而,该条约同样限定于“各自行政管辖下的领土”,存在与《日美安保条约》相同的法律困境。此外,《澳新美安全条约》(ANZUS)亦含太平洋区域地理限制,未明确涵盖外空攻击。

专家指出,此类解释虽意图强化同盟威慑,却可能引发他国效仿,反致外空军事化风险上升。在现行国际法框架下,安保条约对外空的适用性尚无共识,过度扩张解释恐损及外空和平利用原则。

美国虽无义务必须为其盟友提供防卫,但仍可依据国际法自愿行使集体自卫权。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境内及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中明确指出,集体自卫并不以存在正式同盟条约为前提。

即便现有安全条约被解释为涵盖外空领域的武装攻击,也难以彻底解决防卫问题。例如,《美日安保条约》第五条规定,任何军事行动须遵循美方国内程序,并未自动强制任一方卷入外空冲突。

2015年《美日防卫合作指针》的适用范围已超出条约第六条所指的“远东”地域,明确包含外层空间。此前,北约与《澳新美安全条约》在“9·11”事件后被援引,日本亦曾支持在印度洋开展的“持久自由行动”海上拦截任务,其行动区域同样超出传统地理界限。由此可见,外空并非联盟效力的新增变量,而仅是盟国发挥作用的新舞台。

从法律角度看,外空本身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与陆地、领海及领空存在本质区别,难以套用传统“防御”概念。过度强调对外空的防卫,不仅可能违背《美日安保条约》精神,还可能引发关于外空主权的争议。

然而,关键在于联盟关系本身,而非条约文本是否明文提及外空。一个足够紧密且具备互操作能力的同盟,自然可将其协作延伸至所有作战域。相较纠结于《外层空间条约》与安保条约之间的文字缝隙,深化实质性的同盟合作更具现实意义。

(以上内容均由Ai生成)

引用自:西点军校利伯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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